被执行人将房产赠与儿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律师:不构成

匠法先生 2024-10-22 16:44:46

老王在与人合伙办工程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工程没有完工,反倒是欠了一屁股债,很快,债主将老王告上了法院,而且败诉的判决很快就判决下来了,要求老王在一周的时间内还清债务一百多万。因为自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上法院认为老王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了两个儿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处置。

对于此案,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后认为,老王的生效判决是在2024年8月份,但是两个儿子取得老王房产的时间是在2019年,那个时候老王还在做生意,谁会想到几年后老王会成为被执行对象,而且对老王而言,将名下房产赠与适婚年龄的儿子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华传统中父亲为儿子完成的“必须完成的任务”,所以根本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认为老王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目前,此类案件越来越多,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个时间点,即转移财产的时间点,是在判决生效后还是法院立案后?另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是拒不执行判决的情节严重?

带着这两个问题,参考已有司法判例对指导实践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作者精选了案例库中的司法判例,值得读者学习借鉴。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定是民事判决生效后吗?不一定!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二、如何理解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三、转移、隐匿财产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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