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儿八经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镇政府却声称从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到强制拆除房屋都是村委会自己干的?村委会有这么大的职权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在山西省太原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20多年前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遭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家人也在强拆到来时被控制因而受伤,可镇政府却矢口否认这一事件和自己有关,将责任全都推到了村委会头上。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法院又会基于证据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20多年前建造的房屋拆完了没人认?】委托人边先生系山西省太原市xx区某村村民,其自述于2000年前后与时任村委会签订合同,对该村部分垃圾堆放土地整治绿化,陆续种植近百亩林木,并在该地块上建造了房屋及附属设施。
2017年10月,根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村委会制定了《xx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涉案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内。根据镇政府的答辩,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曾与边先生户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据委托人陈述,2024年4月的一天,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强行对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围堵并阻止委托人及家人回家,将其卧病在床的父亲强行架出,随后动用大型机械对房屋实施破坏拆除,委托人的该处自建房屋毁于一旦。
委托人边先生随即报警并邮寄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后通过公安机关得知强制拆除行为系镇政府采取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认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前镇政府并未依法向其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对房屋给予补偿也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2024年6月,委托人边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村/居委会不具有强制拆除任何房屋的法定职权】本案于2024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边先生户擅自建造房屋的行为本就违法,且其无法提供所称的“合同”证明其系涉案土地的实际承租人。
同时,本案城中村改造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均系村委会的“村民自治搬迁”行为,镇政府并未参与其中。本案实质上是村委会与边先生户之间的补偿安置纠纷,与被告镇政府毫无关系。
对于此类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地方政府惯用的“甩锅”策略,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自然能够从容应对。他指出,本案中村委会和镇政府在拆除前曾就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多次与原告沟通,足可见边先生户却系涉案房屋的建造者和居住使用者,即便其拿不出书面合同,仍不影响其成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此外,在案证据及边先生户报警后取得的答复等均可证实本案中村委会系配合被告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拆除。无论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村委会都无权实施任何拆除行为,有权实施的主体只能是被告镇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即是这种情形,涉案村委会明显不具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权力,其也无法代替镇政府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而在涉案拆除行为前,被告镇政府并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2024年11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10行初21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凡是名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除非村民自愿签订协议将房屋交给村集体拆除,否则村委会、村集体或者居委会均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此即“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正确理解,所有的“助拆”等行为都是非法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