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警察与辅警应当协同发展?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1-12 11:08:47
#律师来帮忙# 在警务现代化背景下,应将警察与辅警视为协同发展的有机整体,构建集招录、培训、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一体的警务共同体。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明确辅警的角色定位,但许多地方对辅警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社会对辅警的认知也常常存在偏差。辅警面临素质有待提升、执法地位模糊、经济待遇差和社会地位低的问题,致使辅警队伍凝聚力不足,人员流失严重。警务现代化不仅需要关注民警群体,还应重视辅警的作用,并将两者视为有机整体 作为“编外人员”,辅警在身份、工资待遇、优抚政策等方面与警察存在差异,形成了明显的人力资源“二元结构”。辅警虽“似警”,但因没有单独执法权而缺乏执法权威,难以获得人民群众认同。辅警往往依附于警察并将其当作靠山,二者结成了一种松散的利益共同体。管理上,辅警的经费保障、招录方式、培训、待遇等缺乏统一标准,加上管理成本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常常“重用不重建”。辅警职业定位不清、前景渺茫、待遇难以保障,使其离职率高、素质提升难,在协助执法中容易出现违规、暴力执法等问题,同时其内部还出现“痕迹主义”“内卷化”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管理难题。 辅警因“编外”身份而逐渐被边缘化,缺乏职业认同感。虽然公安机关为辅警提供薪资、培训及职业支持,但现行待遇制度多为地方性政策主导,且地区差异显著,未能有效提升辅警的归属感。在执法方面,是否应当赋予辅警独立执法权仍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辅警无执法主体资格,仅应作辅助性支持;支持者则主张通过立法划定辅警的职权范围,允许划分独立、辅助和禁止三类执法职能。鉴于辅警早已广泛参与各类执法活动,完全禁止既不现实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发生。辅警执法行为应当被严格限定,而不能完全代替警察。伴随“多元治理”理念的推广,“辅警也是警”的观念逐渐被公众接受。 辅警作为警力不足的重要补充,以协同发展的方式共同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会转型期,警、辅协同发展顺应了治理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对比英美等国家成熟的辅警制度,我国辅警在法律法规、待遇保障、管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为提升治理效能,党委政府应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职能分工,减轻警务压力,推动多元共治。公安机关则需健全辅警的招录、培训、管理、晋升、福利保障等体系。社会大众应从法治与情感两个角度充分理解辅警的贡献,拉近与警务人员的距离。辅警自身也需正视职业短板,提升业务能力,推动公安队伍提质增效,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警务现代化不仅要求技术装备升级,更需要在人员、理念和机制上实现全面提升,以实现人本化服务、规范执法、集约运作、科技手段、社会化工作和科学管理的目标,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公安体制。构建警、辅协同发展的警务共同体是其重要任务,通过统一的招录培训、互为师徒的技能提升,以及深度融合的警营文化共同体建设实现警辅一体化建设。设立规范的管理、监督体系,结合因地制宜的招录标准,辅警队伍的专业素质将得以提升。推动辅警管理精细化立法,探索建立各层级的辅警管理部门,实现警辅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确保辅警队伍在法治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持续发展。 辅警被刻板的视为“警察附庸”,使警察权与公民权界限模糊,在公安改革中需要从合法性、现实性和规范性三方面明确划分。合法性方面,警察权与公民权需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保障公民权的同时限定警察权,特别在常态、非常态和模糊状态下的应用边界。现实性方面,辅警职权应基于任务类型或地域特性而定,避免辅警承担核心秘密性任务,但在紧急突发状态下享有一定的临时处置权。规范性方面,“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应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党委政府应避免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开展公安工作。 在警务现代化背景下,辅警队伍需注重制度化发展,确保辅警的知情权、培训权、安全保障权及待遇保障权,构建稳定的职业保障体系。公安机关应从管理规范化、考核灵活化、技能专业化和工作透明化入手,设立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推动辅警管理有序化、标准化及可控化。辅警培训应充分利用公安教育资源,突出实战技能,同时运用心理契约管理提升辅警的职业认同感。尊重是辅警管理的核心,党委政府和社会需认可辅警的价值,做到平等对待与公平保障,提升辅警自我价值,实现辅警与警察协同发展,共担责任、共享荣誉,最终形成与警察核心价值观趋同的辅警核心价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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