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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警察执法环境复杂且执法质量参差不齐,致使警察执法权威逐渐弱化,出现了不敢作为、不愿作为的消极现象,进而诱发了警察群体的避责心理、懒政和怠政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帮助干部认识并改正错误,避免过度处罚。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结合严管和厚爱,完善干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2020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鼓励民警敢于担当,宽容民警执法失误,保护其执法权益。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过去以“人治”为主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已暴露出弊端,亟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警察作为特殊的执法群体,其执法质量和积极性直接影响社会的治理效果。然而,复杂的执法环境与执法质量参差不齐导致警察执法权威逐渐削弱,出现不敢作为、不愿作为等问题,甚至因过度问责或追责造成“懒政”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伤害了社会核心价值观与公共安全,也损害了警察的职业自信与执法权威。因此,建立有效的警察执法容错纠错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以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基础,辅以合理性审查,完善警察管理制度,提升执法信心,增强公众对警察行业的认同。
警察容错纠错机制在警察依法行政中起着平衡执法权威与执法效率之间矛盾的重要作用。与依法行政一样,警察的执法效率也是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要求,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水平。然而,我国警察立法长期侧重于规范与限制警察的执法权力,对于警察执法权行使问责较为广泛,而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构建和执法权益的保障则关注不足。例如,《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虽然严格规制了警察执法权力,但对警察权益保障、依法履职免责等内容的规定过于宽泛,且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和担责保障制度,使得基层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虽然合理的监督是必要的,但在什么情况下担责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尤其是基层民警的身份权保障不足,侵犯他们权益的事件频发。在舆论压力下,公安机关常常通过对涉事民警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来平息社会舆论。除此之外,基层民警还承担大量非警务活动,责任不清晰很容易导致处理不当,甚至采取过于简单或粗暴的手段。在制度和理论滞后、媒体负面引导以及社会舆论缺乏包容的背景下,民警履职面临不可预期的风险,监督多于保障,使得履职担责保障措施严重不足。
民警履职免责相关法律条款不够清晰,既缺乏具体的规定,也未能结合警察职业特点进行细化。现行《人民警察法》缺乏具体条款,而2016年修订草案仅在第八十四条以笼统性原则提及免责,未能结合警察职业特点进行细化,实际操作性不足。法律缺失使得基层民警在工作中因担责被处分的案例多,而免责案例少,凸显了当前免责制度缺乏实际指导意义。另外,由于公安体制的影响,基层公安机关在财务和人事上受制于地方政府,民警常常被要求执行非警务任务或面临行政干预。然而,一旦出现问题,因责任划分不明确,基层民警往往成为追责的“挡箭牌”。
域外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尽管许多国家未直接讨论警察容错纠错机制,但都通过设立免责条款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比如,日本《警察官执行职务法》规定警察可根据经验在适当场合使用武器而不受法律追究;奥地利法律允许警察在怀疑犯罪嫌疑人时合法使用武力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美国警察享有免责权,当警察有合理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安全威胁时,可以使用武力,若因过失伤害无辜者,国家会进行赔偿,警察免于被提起诉讼;香港设有投诉警察科、律政司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监督委员会,通过事后调查和监督机制保护警察免受不实投诉的影响。
为了有效消除基层民警在执法中的后顾之忧,确保其在履职时能够大胆担当且不怕被追责,必须将合理担责与依法履职免责相结合。合理担责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排除不实投诉对晋升考核的影响,并对诬告者进行严惩,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履职免责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免责标准,如现场执法过程中突发意外、制止违法行为时的伤亡等,确保民警依法履职时能够获得充分保障。此外,结合平衡法学理论,明确民警的权利与责任,建立一套既能合理担责又能依法免责的机制,增强基层民警的职业保障,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进而推动依法治警的进程。
秉公执法,秉公判案,秉公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