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采耳女技师后,声称女方系索要红包、要求加钟未果而报警! 32岁男子陈某

喵苗来了 2023-11-17 23:25:55

男子强奸采耳女技师后,声称女方系索要红包、要求加钟未果而报警!

32岁男子陈某在洗浴中心接受28岁女技师李某提供采耳服务时,女技师声称被强奸,而男子以女技师要求加强钟被拒绝、未及时报警、索要红包未果后报复等原因为由,拒绝承认强奸。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本案发生在包厢内,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双方又各执一词,所以确实不好判断,但也不是不能定罪。

陈某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1、李某给其提供服务时脱了其上衣、对其有挑逗行为,并声称加钟冲业绩可以有“打飞机”等有偿服务。

2、陈某辩护人认为,从外侧可以看到房间内部情况,不存在案发可能性,李某有明显的性交易暗示,其行为表示其愿意发生性行为之外的肢体接触行为,结合监控显示其四次出入房间,说明其与陈某沟通良好。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和现场反应可以说明李某没有呼救的可能性。案发后,陈某在现场休息多时后正常结帐离开,期间无人报警,后店内报警,不是李某本人报警,可以看出其本人不认为是强奸。

3、陈某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荣誉证书等用以证实陈某在2012年曾获得表彰的情况;案发后在该洗浴中心内所拍摄的视频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用以证实案发地点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4、李某趴在其身上先按摩后做采耳,这期间,李某让其加5个钟,其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后,有服务员进来问发生什么事。其解释称是为了加钟的事。李某出去几分钟后,又回来跟其聊天。二人加了微信之后,李某提出买包、微信转500元、陪其逛街等要求,但均被其拒绝。

李某自述: 陈某在接受服务期间就一直有猥亵行为,后其脱掉浴服裤子欲对我实施强奸时,同事听到我的呼救声过来敲门,开门后其还没有停下来,同事说这里没有特殊服务。我离开房间后,找值班经理报告了情况。后陈某称其是公司高层领导的朋友,不想让其说出去,还说以后可以给其多签钟,我甩开他的手拿着包离开了包间。

再次从包间离开后,值班经理问我情况时,由于当时害怕,怕陈某和经理认识、怕公司不向陈某说话、怕公司将我辞退、也怕惹麻烦、也怕这个事说出去不好等原因,就说陈某只把我压身底下,我的手受伤了,别的没敢说。

后经理让我结账下班,我又进包间跟陈某说算两个钟。在这个过程中,陈某说给我多加几个钟,等下班了带我去看手,我当时想这个事息事宁人就算了。当天经理把我再次叫到办公室时,我如实说了经过。经理再叫陈某来解决未果后,经理说不会让员工受委屈、要维护员工,让我报警。而且有同事说我与陈某已经谈好价钱了,但我没有,所以为了证明我是清白,我就报警了。

关于陈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法院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辩护人出示的荣誉证书等材料可证实陈某的曾经表现,法院予以认可;但案发后在该洗浴中心所拍摄的视频光盘及文字整理稿,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

2、案发时,有几名证人证实听到李某呼叫后,从房间外透过玻璃看到陈某正在侵犯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没穿衣服将李某压制在按摩床上欲对其实施强奸。

3、经当庭质证李某的陈述,5名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足以证实陈某有违背李某意愿,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4、李某未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及在事发后几次回到涉案房间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对此已作出了合理解释,即出于害怕、担心公司不维护其利益、担心对其影响不好等心理原因。

5、鉴于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从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关于强奸案,只要有几名证人证言及相关监控录像等佐证,就可以定罪。并不是事后,坚决不承认,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2、只要事实存在,被侵害人在追诉期内,什么时候都可以报警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3、强奸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发生过什么,并不影响定罪。

最后,提醒大家务必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服务,要理智对待,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触犯刑法的行为,更不要自信以为,事后用钱就能让对方“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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