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入室强奸嫂子时,因生殖器被咬伤而逃离现场!
河南周口检察院公布一起小叔子侵犯嫂子的强奸案。男子何某以找东西为由,骗开其嫂子王某打开房门后,又称其想找酒喝。王某出于礼貌,找来一瓶喝剩的红酒交给何某。后何某又要求王某陪其一起喝酒。
酒后,何某在王某卧室内,将王某身上穿的衣服脱光并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不同意并从房间内逃出。后何某又将王某拉到卧室内,强行将王某的衣服脱掉,并对其实施猥亵,后因王某极力反抗,何某将生殖器插入王某嘴里时,被王某咬伤后,逃离现场。
目前,何某因强奸罪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何某实在太坏了!兔子尚且知道不吃窝边草,何某连动物都不如。其行为害的不仅是嫂子,还有包括其父母、哥哥等一家人。试想,妻子被弟弟强奸、儿媳被小儿子强奸,这一家人还能好好过日子么?所以说何某不仅把自己送进监狱,把亲情都整没了!
本案何某利用亲人身份,骗开王某家门后,不顾王某的反抗,违背其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暴力强奸。故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案应当评价为犯罪末遂还是犯罪中止?
在司法实务中,只要是末能得逞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都会往犯罪中止方向进行辩护,意图从轻处罚。但《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规定,司法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就本案而言,何某事实上是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但因王某的极力反抗与其生殖器被咬伤等意外原因,而导致其末能得逞。即何某属于“欲而不能”情况下,才逃离现场的。而非犯罪中止所述“能而不欲”的情形。故本案应当评价为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个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可从轻处罚。
最后,做人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可为;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可为。如有为之,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