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支付失足女180元,轮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被认定轮奸!
四川眉山,刘某、余某等四名男子在刘某家中观看了不良视频后,刘某主动提出愿意出资,找失足女发生关系。随后刘某便给了余某200元,让其出去寻找失足女。
找到失足女吉某后,余某便支付了其180元,并将其带到刘某住处,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吉某准备离开时,刘某以被吉某弄坏心情为由,要求吉某必须与其他3人也发生关系。吉某拒绝。
双方发生争执时,吉某认为来之前只约定与一人发生关系,自己是不愿意与四人发生关系的。眼见对方无动于衷,于是吉某又提出可以退钱给刘某等人,另外再找失足女。
刘某再次拒绝后,为了安全起见,吉某只能被迫与四人发生了关系。
吉某男友陈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但女友是从事违法行为,故不敢报警,于是陈某便带着两个朋友来到刘某住处,找刘某算帐。
刘某被对方打伤后,闻讯赶来的保安,将双方拉开并报警,
警方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置时,吉某将被迫发生关系之事,抖了出来。
最终,刘某等4人因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案例来源:眉东刑初字第28号)
虽然本案吉某系名失足女,且4人支付了钱财,但因刘某等4人与其发生关系时,吉某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因此并不影响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妇女被违背意志,并不能停留以妇女反抗为依据,因为刑法规定,妇女受到精神压制,处于不敢反抗时,也是被违背意志的一种表现。
本案中,吉某当时孤身一人,因害怕人身受到伤害,吉某为了脱身,只能被迫与刘某等4人发生关系,因此可认定刘某等4人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不管行为人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其发生关系的,属于强奸行为。处有期徒刑3-10年。如有轮奸情节的,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被害妇女的职业、年龄等并无要求。即便是名失足女,其也享有妇女意志不被违背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某等4人在明知吉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仍然轮流与其发生关系,此时4人主观上有共同强奸吉某一人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这种行为,因此构成轮奸情节,一般来说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4人在警方还没掌握犯罪事实之前,4人因打架一事,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虽然吉某系本案的被害妇女,但因其之前有卖淫违法行为,因此警方还是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吉某男友打人的行为,也将对方的身体损伤,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因为法律规定,有纠纷、矛盾时,不能私下暴力解决,否则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