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绑架、强奸数名越南女子后,又强迫其卖淫,获刑20年。
案发在湖北随州。聂某,男,出生于1971年,1998曾因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刑满释放。出狱后,聂某成立了一间婚介公司,以介绍非法入境越南女子与当地人相亲的方式,非法获利10余万元。后因越南女子相亲后逃跑,聂某退还并赔偿了相关人员的介绍费及相关经济损失。后聂某遂产生了从下批越南女子身上“挽回经济损失”的想法。
2018年6月,聂某伙同男子梁某接到4名越南女子到宾馆房间居住后,通过殴打、威胁等方式要求4名越南女子,每人向家里人索取3万元赎金换取自由,但未果。随后,聂某、梁某电话邀约两名男子到宾馆与两名越南女子交易,并收取两名男子嫖资50元、500元。
在多次要求4名越南女子向家人索要钱财未果后,聂某、梁某带其中两名女子到另外一间宾馆居住,而另两名女子则留在原处居住。原处居住的两名女子逃脱并报警后,聂某、梁某带着另外两名女子逃向河南,并安排其相亲,但未果。后来其中一名女子的朋友,支付聂某1000元赎金。
4名越南女子被控制期间,聂某多次强奸过其中3名女子,梁某曾强奸过其中两名女子。
7月4日凌晨,聂某、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检察院以强奸、绑架、强迫卖淫罪,起诉2人。(来源:金陵长安)
以案说法: 按理说,聂某服刑18年,什么样的罪犯都见过。因此,聂某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但其仍然为之。可见其系劣根未除,才重新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再犯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2人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有强奸多人的(3人及以上),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聂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属法定加重处罚;梁某用同样的手段强奸妇女2人,虽不系“强奸多人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但因其强奸妇女2人,故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仅强奸一条罪行,聂某就将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处罚,而梁某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处罚。
二、2人绑架罪的处罚 本案聂某、梁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被害人并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2人强迫卖迫罪的处罚 本案聂某、梁某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强迫卖淫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强迫多人卖淫或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聂某、梁某强迫2人卖淫,故应处有期徒刑5-10年。
综上所述,聂某、梁某同时犯下强奸、绑架、强迫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案情,聂某系主犯且系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系从犯。据此,法院决定对2人执行有期徒刑20年、8年,并处罚金三万、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聂某、梁某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里和大家说明一下,根据刑法规定,单罪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再往上的处罚系无期徒刑。
本案聂某今年50岁,其已服刑18年,其未来最好的结果还将实际服刑15年以上。换而言之,聂某从20几岁开始,几乎都是在监狱中度过。就这样的人生经历,图的是什么呢?应当值得反思!但这就是违法犯罪的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要遵纪守法,活个有意义的人生方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