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捡钱,是捡祸呀!”贵州毕节,一男子捡到散落的人民币5350元,等待失主无果
人生总该这样
2023-11-30 23:09:12
“不是捡钱,是捡祸呀!”贵州毕节,一男子捡到散落的人民币5350元,等待失主无果后,先暂时保管,后来如数归还。不料,失主非但没有感谢男子,还反咬一口表示自己丢了20000,剩下的被男子私藏了,并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冤枉极了:我真不该多管闲事呀!
(案例来源:水母热点在线)
那是一个晴朗的下午,阳光斜照在街头,孔爱军驾车行驶在熟悉的道路上,遇上一个繁忙的路口时,忽然看到许多纸币,乱七八糟地散落在路口的中央,仿佛在向着他诉说着一段未解的往事。
孔爱军意识到,这些散乱的纸币背后,隐藏着一场潜在的灾难,很有可能有人为了捡他而造成交通的混乱,更有甚者会发生安全事故。
所以,到底是下车捡起来还是一脚油门开过去呢?孔爱军的内心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 ,正义感最终战胜了理智,迫使他停下了车,走向那些纸币。
趁着车少人少的空挡,他快速捡起这些纸币。一开始他还以为这是些假钞,但是随着他一张张仔细翻看,他竟发现这些都是真钞。
孔爱军被自己的发现震惊了,他不由得睁大了眼睛。他将这些纸币整理好,发现都是面值50元的纸币,数量至少有数好几千。
孔爱军很正直,而且他做点小生意,也不差钱,所以,他第一反应并不是将这些钱据为己有,而是觉得,丢了这么多钱,失主肯定很着急。
但是他一时半会儿找不到失主,而且他还有重要的事情要处理,无法一直等待,于是,他只能先将钱带回去,等自己办完事之后,再将钱送到派出所,交给民警处理。
然而,事情还没办完,他就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
民警直截了当的询问他,是否在某路口捡到了钱,孔爱军如实作了回答。
原来,失主黄某发现自己的现金丢了后,立马就报了警。警察根据黄某路过的路段监控很快发现了孔爱军,然后便根据车牌号找到了他。
在确认了孔爱军就是捡钱的人后,民警要求孔爱军将钱马上返还给黄某。
孔爱军接到这个电话,心中悬着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他开着车赶紧赶往约定地点。
一路上,他还想象着自己将钱归还给失主的情景,那种喜悦和满足感让他自我感动。
然而,当他带着钱赶到约定地点时,他的心情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来,等待孔爱军的不是黄某感激涕零的感激,而是一记晴天霹雳。
当他把捡到的所有钱递给黄某后,黄某接过,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直接就开始数钱。
点清钱数后,黄某的脸马上阴沉下来,他一脸疑惑的问孔爱军:“就这些?这数怕不对吧,我丢了2万元,你怎么只给我5350?”
这句话一出来,孔爱军的瞳孔仿佛地震了,他再三解释:“你丢了多少我不知道,但自己就只捡到这些,已如数归还。”
但无论孔爱军如何解释,黄某一口咬定自己就是丢了两万,孔爱军将其他的钱私藏起来了,甚至扬言:“识相的话赶紧还回来,要不然他麻烦就大了。””
孔爱军被黄某的这番操作气得七窍冒烟,他万万没想到,事情会朝这样的地步发展,他现在恨死自己了,为什么要多管闲事。
黄某见孔爱军拿不出钱,便毫不留情,一纸诉状将孔爱军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1、捡到钱就有保管的必要,如果想把遗失物占为己有,可能会涉嫌违反或者犯罪。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孔爱军捡到5350元现金也好,捡到20000元现金也罢,只要是捡到的钱,那就有义务返还给黄某。
如果孔爱军把捡到的钱据为己有,那就是不当得利,至少属于不当得利的侵权,孔爱军有义务进行返还。
如果认定不当得利达到5000元以上,就会构成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孔爱军如果真的如数返还,他可以要求黄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金不昧是美德,知恩图报也是美德。孔爱军拾金不昧,帮助黄某拾起了遗落的金钱,黄某也有义务给孔爱军补偿必要的费用,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受委屈。
3、孔爱军和黄某各执一词,孔爱军到底捡了多少钱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两人各执一词,无法判断到底丢了多少钱,更无法得知孔爱军捡到了多少钱。
当时路段没有直接监控资料,黄某无法提供自己确实丢失了20000元,更无法证明孔爱军是唯一的捡到钱的人,不知道孔爱军是不是捡了20000元。
所以,法院最后因证据不足,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大家觉得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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