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商户缺斤少两被罚30万合法吗#执法不应该被“网红”绑架!30万元虽非顶格处罚,但合法不合理。
近日,海南三亚,一海鲜市场的商户在销售海鲜时,因为使用5量秤被网红逮住,网红当场斥责商家“丢三亚人的脸!”后在获得商家赔偿后,又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商户顶格处罚30万元。
次日,当地官方便发布公告证实此事,称涉事商户作弊将海鲜称重塑料筐重量计入账单结算,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目前,已责令涉事商户清退出场,并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同时责令市场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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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觉得大快人心!纷纷为监管部门的重拳出击的决心点赞。但是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网红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是否有法律依据?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监管部门对涉事商户的处罚是否适当?
1、缺斤短两属于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2、短斤缺两一般最高处罚3万元,海南地区比较特殊,最高可处罚50万元!
短斤缺两也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各地市监局一般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5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海南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比较特殊,加大了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8条,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3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在海南地区,缺斤短两最高可处罚50万元,涉事商户被罚款30万元并非顶格。
最后,虽然相关部门对涉事商家的处罚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网红说多少就罚款多少,确实令人质疑。
涉事商家或许并不是第一次缺斤短两,但是就本次处罚而言,监管部门仅用一夜便作出处罚,想要调查清楚涉事商家坑了多少人,获利多少显然不太现实。
而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却对涉事商家做出30万元的罚款,显然是认为涉事商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可是什么情况下,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中所说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笔者并没有查到其实并没有相关规定。
是不是只要也有人爆料,上了热搜就属于“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那“社会影响恶劣”又该如何理解,如果不能区分,那对商家而言岂不是形同虚设?
而这又会不会造成消费者遇到这类事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扩大影响,诉诸网络力量?而非是通过常规手段维权?从而让海南地区频频登上热搜,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因而笔者认为,类似的事件中,执法部门不仅要罚,还要说清楚为什么这么罚!罚的有理有据,才能仍然心服口服!劝人向善!
天心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果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后这帮奸商更加肆无忌惮!本来这地方的名声就不太好!像你这样的,什么事情都要杠一下,真不愧杠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