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一名近6旬的女性游泳爱好者,与朋友野游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岸边的农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8 13:49:17

浙江瑞安,一名近6旬的女性游泳爱好者,与朋友野游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岸边的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水利部、镇政府全告了,索赔166万余元。农家乐:“你又没来我家玩,死了咋还怪我呢?”镇政府、水利部门:“已经立了警示牌!”法院怎么判?

据悉,事发地是当地一自然溪流,因为水质清澈、环境优美,虽然当地相关部门在两岸多处立了警示牌,但是还是有不少人经常在里面游泳。

而溪流沿岸处,一旅游公司开了一家农家乐,在河里放了些竹筏,供游客饮食、戏水。

57岁的陈女士一名游泳爱好者,事发当日,她和朋友相约到一河里野游,后到一农家乐附近,见不少人在游泳,于是稍作热身便跳入河中游泳,怎料十分钟后,陈女士不慎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女士的家属得知陈女士溺亡后,十分悲痛,但是想到好好的一个人就这么没了,就难以释怀。

于是事后在对陈女士死因做了一番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后,认为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水利部门,镇政府都应当承担赔偿,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166万余元。

法庭上,陈女士家属指出现陈女士死亡区域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

认为农家乐在此处经营水上项目,不仅放置了竹筏、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放任游客游泳,农家乐要在自身经营的区域做好安全提示、救助工作,然而这些都没有做到。

而相关部门虽然在河岸边立了警示牌,但是没有对农家乐的水上项目进行监管,也没有明确标注具体的水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陈女士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呢?他们的赔偿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陈女士要求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水利部门,镇政府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第一是,有损害的发生;第二是,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第三是,消费者损害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第四是,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如果陈女士是在农家乐里面出事,虽然陈女士并非是消费者,农家乐如果未尽到提示、救助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现如今陈女士在农家乐门外溺亡,首先就需要判断农家乐门外区域是否属于农家乐的经营范围。

涉事水流系自然水域,并无证据证明被农家乐所承包,农家乐虽然在河中放置了竹筏,但是如果将涉事水域的安全全部转嫁给农家乐的身上,显然对农家乐不公。

而也正是如此,法院认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故而认为陈女士在农家乐经营范围之外发生溺亡,农家乐无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的义务。

还应当注意的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无限制扩张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

具体到本案,虽然相关部门对涉事溪流负有管理责任。但是涉事溪流属于自然溪流,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他人进入,而客观上,相关部门已经在河岸两边树立了警示牌,如果要求相关部门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并时刻、全程提供安全保障,既不现实,也显然对相关部门不公。

而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相关部门同样无需承担责任。

而涉案河道属于开放性自然水域,其固有危险性明显,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危险识别能力,但其忽略警示提醒仍然下河游泳,应当自甘风险。故此驳回了陈女士家属的全部诉求。

最后,陈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

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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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三眼看浮华

三眼看浮华

6
2024-01-08 18:46

告一起去野游的朋友胜算会高很多,尤其是组织者。

用户15xxx93

用户15xxx93

4
2024-01-09 11:20

他家应算算还有多少人,一人166万,全去淹死,发财了

古道

古道

2
2024-01-09 08:24

只要不是死在家里,就把附近的人和单位讹一遍

可曾听闻黑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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