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在公司茶水间倒水时,公司男经理从其身后,重重拍了女子的屁股一下。事后还说女子不懂幽默。公司女领导还帮腔说,当女子是闺女、只是和其开玩笑。女子一气之下,报警并离职。
(来源:百姓关注、九派新闻)
周女士通过应聘入聘到一家大公司工作。事发当天早上,周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自己座位上工作时,公司一名男经理走过来和周女士说,接水喝时,要注意点,不要接太满了,导致水溢出来后掉到地上。
周女士听后没多想,就看了一下自己的水杯,发现自己的水杯没满,觉得经理应该说的不是自己,并拿起水杯就往公司的茶水间走去,准备接水喝。
可周女士在茶水间接水时,经理也跟了过来并从身后问周女士关了水龙头没?周女士刚准备回话,但只说了一个字,经理就重重拍了周女士的屁股一下。
周女士当场都被打懵了,并非常生气的说道,我都还没接满啊!此举引来了公司其他人的注意,一女上司见状,只是微微一笑。另一男上司就出来打圆场说,水没满出来就好,满出来了你要负责拖干净。见周女士很生气的样子,男上司还说她不懂幽默!
这件事情让周女士非常不爽,并坚持认为这位男经理就是故意的。随后周女士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男朋友。男朋友得知女友受欺负后,二话不说,就赶来公司接周女士,并去找公司男经理等人,讨要说法。
现场录音显示,经理承认自己打了周女士一下,但其坚称没有其他恶意。女上司则表示,人家把你当亲闺女看,和你开个玩笑而已,不要太在意。
事后该公司的董事陈先生认为,公司同事之间在茶水间擦肩而过,有点磕磕碰碰很正常,并指责周女士事多,还声称让周女士在公司上班,已经很照顾她了,还想要怎么样呢?
但周女士认为,这根本不是开玩笑。随后周女士报警求助,可事发地点没有监控视频,民警只能调解此事,并让涉事经理向周女士道歉。
随后周女士也不需要公司董事陈先生所谓的照顾了,于事发当天就离职,但其坚持要求经理书面道歉。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现在的老板是不是都一个逻辑啊?员工在公司上班就是公司在照顾员工,难道不能是员工在为公司赚钱么?但凡公司老板是这样想的,这公司走不远,其他员工也可以考虑辞职了。
也有网友反问道,上司有闺女么?要是你闺女被人这样对待,你会说女儿不懂幽默、别人是开玩笑么?
还有网友不解,有录音证据证明是经理打了一下周女士的屁股了,即便不能骚扰定性,故意打人家屁股,难道还不认定为故意伤害,并依法治安处罚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无论是骚扰还是故意伤害,认定构成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是故意的才能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虽然经理在谈话时承认是打了周女士屁股一下,但其只承认是想提醒周女士接水时不要接太满了,导致水流到地面上。周女士也证实自己是听到经理这个提醒后才去接水的。即确有这个事实。
换而言之,由于没有监控视频证明经理是故意的,且公司男上司、女上司等人都在为经理作证不是故意的,民警就不能认定经理的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虽然公安机关不能认定经理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周女士仍然可以主张经理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所指的就是性骚扰。具体而言,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适用盖然性。也就是说,只要法院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经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周女士实施了性骚扰,那么就可认定为事实。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如果经理拒绝向周女士道歉,那么周女士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经理告上法庭并提出主张。
注意!如果是男经理的行为造成周女士不得不离职的,那周女士离职时公司不能随意侵害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