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离婚后,将价值6万元的结婚钻戒,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女同事。事后同事以是假货为由,要求退钱。被拒绝后,女同事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但女子在法庭上拿出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卖的是真品,可同事手上有鉴定报告反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女士与徐女士本是非常要好的同事关系。许女士与丈夫结婚时,还是徐女士陪其到金店挑选的结婚戒指,连款式都是徐女士给许女士推荐的。
可许女士却在与丈夫结婚后的第四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许女士离婚后想着忘掉过去的一切,因此其卖掉离婚分得的房产和汽车,连结婚时购买的金银首饰都不想再保留。
得知许女士准备将6万多元购买的结婚钻戒,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徐女士心里有了想法,但因碍于情面而迟迟不敢开口。不过最终其还是以自己很喜欢、当时看到你买了我就不敢买为由向许女士开口。
许女士当时没多想,一口就答应了。事后许女士将结婚戒指的发票、盒子和证书等一并交给了徐女士,徐女士第一时间转了2万元,并备注了转账用途。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多星期后徐女士说自己买到的戒掉是假的,并因此去质问许女士。但许女士坚称不可能。后来两人一起将戒掉拿去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徐女士手上的这枚戒指确实是假货。可许女士还是认为问题不在自己身上,但徐女士不认可这个说法,并表示自己买来后就一直放家里。徐女士同时还怀疑是许女士去问价时被掉包了。
虽然当时双方并没有翻脸,但各自心里都因此而产生了缝隙,尤其是徐女士,其认为自己拿两万元就买个假货,对自己不公平,且许女士又不愿意退钱。
几个月后徐女士因工作原因与许女士再次发生争执,并因此彻底与许女士翻脸。事后徐女士收集证据告上法庭,其主张许女士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简单来说,谁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就要看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徐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许女士一起去鉴定单位做的鉴定报告和支付记录,拟证明自己支付2万元购买到的钻戒是假货、许女士的行为属于欺诈,应当退回其2万并支付赔偿金6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
大家看清楚了,上述规定明确指出构成欺诈的三个条件:一是卖方必须是商家;二是买方必须是属于消费者;三是购买的商品是假货、合法受到了侵害。
也就是说,即便徐女士主张的是事实,其诉求也不适用退一赔三这一条法律规定。因为许女士并非商家,不适用欺诈,最多只能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换而句话,如果许女士不能举证反驳徐女士的主张,那么其至少要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承担赔偿徐女士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紧接着,轮到许女士开始反驳。许女士表示,徐女士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只能证明其送去鉴定的那枚钻枚是假货,并不能证明自己卖给对方的那枚是假的。
许女士的意思是,自己拿给徐女士的那枚戒指是真品,有购买发票和相应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且当时徐女士还是看着自己付款购买的,因此,其坚持认为是徐女士拿到钻戒后被掉包或者故意为之的。
现在的情况是,许女士能够证明当时自己买的是真品,且原告徐女士当时也在场的;徐女士也能证明自己手上的钻戒是并非真品。即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这时怎么办呢?法院的观点是,在许女士能够拿出证据来反驳徐女士主张的情况下,徐女士应当要继续提供证据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徐女士的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可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证据足以证明手上的假戒指就是许女士卖给自己的,且法院完全可以用适合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其主张就是事实,并依法判定许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适用盖然性证明标准前提是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具体到本案中,许女士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但徐女士却不能举证反驳,所以后果应当由徐女士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徐女士的诉求,维持原判。那么大家认为,问题到底是出在哪里呢?
一蓑烟雨任平生
塑料姐妹花,有这个钱何必贪这个心
如果☞爱
估计商家就没想过人精钱多的她会卖掉传家宝
用户72xxx58
当初要是六万的金镯子先在估计也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