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女子到银行取款6万元现金时,因疏忽大意只拿走5万元。另外1㳫1万元现金则还留在银行柜台的弧形槽内。后面过来办业务的女子见到后,将其据为己有且拒不承认。但监控已经拍到该女子的所作所为,该女子自首后,仍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襄阳公安)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红色外套的女子提着袋子到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时,向银行支取了6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也往柜台的弧形槽内放置了6万元。
可该女子却因赶时间,在没数过的情况下,就一把抓起弧形槽内的现金并直接放进其提前准备好的袋子,然后就提着袋子,匆匆忙忙的离开了银行。
该女子离开银行后才发现少拿了1万元,并返回银行向工作人员索要少拿的1万元。银行随即调取监控。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工作人员确实是拿了6万元出来。但女子办完取款业务后,又有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女子来办理开卡业务。灰色上衣女子坐下来后,第一眼就发现了柜台弧形槽内的1㳫1万元的现金。为了掩人耳目,该女子先是用自己的手机挡住现金,避免被工作人员发现。其起身离开时,将1万元现金和其手机一起拿走,并迅速放进自己的口袋。
女子自认为自己很聪明且没人会发现,孰不知其行为被银行的监控拍得一清二楚。可银行找其返还时,该女子还是坚持不承认。银行随即报警解决此事。
民警刚找到灰色上衣女子时,其还是不承认。但得知自己的行为被监控拍到后,女子不得不自首。最终,在民警的帮忙下,红色上衣女子成功拿回了自己的1万元。灰色上衣女子则被民警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们表示:“这钱要是被银行发现,又会如何处理?是不是就会离柜概不负责,归银行所有了?”、“现在银行都是监控无死角的,这钱谁敢拿?拿了也没用,一定要返还!而且,银行也不会例外!”
1、那么网友们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么?
从法律上讲,红色上衣女子到银行办理取款6万元业务,银行从女子账上扣了6万元,并将6万元交付给女子。那么这6万元全部都属于红色上衣女子所有。
简而言之,这6万元都是红色上衣女子的,其因疏忽大意而忘记拿走,从民法上讲,是属于遗失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对于他人的遗失物,不论是灰色上衣女子拾得还是银行拾得的,都有返还义务,且上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正确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换而言之,不论是谁拾得他人财物,从民法上讲,都属于不当得利,受损的权利人都有权主张返还。
2、那么灰色上衣的女子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有网友认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网友认为是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将别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归自己所有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当时对财物已经脱离了控制,就是侵占罪;反之,就是盗窃罪。
换而言之,由于是红色上衣女子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其对这1万元失去控制权的,故本案不构成盗窃罪。
注意!侵占罪有两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一是占有后拒不归还、二是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
也就是说,即便女子是占有1万元后拒不归还,但因数额方面未到2万元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治安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换而言之,在灰色上衣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对其治安处罚。且该女子最终全额返还1万并自首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拾金不昧不仅仅是美德,同时还是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在捡到别人的钱财后,切勿有贪念,否则公安民警找上门时,该还给权利人的,最终还是要还,且还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