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了三年!”上海,一公司的老板,看上了小自己14岁的女职员,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老板承诺给女职员年薪50万元。不料老板妻子意外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女职员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赠与款项共计166万元。
多年前,戚某和妻子结婚后,婚后生活一直不错,两人的婚姻也持续稳定了20多年,可随着戚某的公司越做越大,员工也越来越多,戚某一颗不安分心的心便开始躁动起来。
这一年,公司新员工入职后,戚某发现了一个年轻刚毕业没多久的女子小汪,由于看着小汪长相、身材都不错,戚某便打着工作的借口,经常性的邀约小汪独处。一来二去,小汪也感觉到了戚某的意思,但考虑到对方是老板,就一直没有点破。
另一边,为了抱得美人归,戚某直接向小汪承诺,会将小汪的年薪涨到50万元,看着自己每月1万元钱的微薄薪资,小汪便开始与戚某建立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戚某对小汪格外的上心,才不到3年,就为小汪转账共计166万元。
原本二人以为隐藏的足够深,就没有人发现,但公司的同事还是发现了一些端倪,便开始私底下议论开来。
议论的人多了,自然也就传进了戚某妻子的耳里,怒不可遏的戚某妻子在咨询律师后,一纸诉状将小汪告上法院,要求小汪归还戚某所有的赠与共计166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戚某妻子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是要证明戚某给小汪转账的数额;二是要证明戚某转的所有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戚某妻子提供了戚某的转账截图,合计共有166万元,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回到本案中,虽然戚某的钱都来自公司投资收益,与妻子并无多大关联,但鉴于双方夫妻的关系,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戚某妻子认为自己的主张正确,遂请求法院判决小汪归还所有的赠与共计166万元。
小汪辩解称:
第一、自己与戚某认识不到三年,自己入职后不久,就因为工作突出,年薪被提到了50万元,所以其中的70多万元是戚某给自己发放的工资;
第二、因为是戚某秘书的缘故,自己帮助戚某垫付过几十万元买过奢侈品,后续戚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自己,所以这部分钱财应当刨除。
综上,戚某所有的转账都有正当理由,故请求法院驳回戚某妻子的诉求。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随意处分的,视为无权处分。
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小汪明知戚某是有妇之夫,所以肯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戚某妻子要回赠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小汪在法庭上辩解这些钱都是有正当理由转账,但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汪在公司只是普通员工,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获得50万元的年薪,至于其它辩解,小汪也没有找证据来支持,故法院没有采信。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在案全部证据,支持了其中的3万元,故判决小汪归还赠与163万元。
这里有很多网友可能会有疑问,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戚某就有一半,为何小汪不是返还一半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不按份额的共同共有,而并不是民间多数人认为的各分一半。
按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戚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双方没有法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二人对所有的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小汪不能只返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