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一男子到工商局办事,因找不到车位,只得将车临时停在路边,岂料,却被一交通协管员贴罚单罚款200元,男子大怒:“协管员没资格贴条!”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结果却令人唏嘘! (来源:北京二中院)
淅淅沥沥的秋雨,从天空洒落,将小王的心情变得更加沉闷。
他匆匆忙忙地赶到了工商局,一心只想办理完手头的事务,却未曾想到,这一趟旅程将给他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工商局的手续办理并没有太大问题,但当小王走出门口的时候,却被眼前的场景惊住了。
停车场内,车辆密密麻麻,一辆辆挤在一起,再也找不到一个可以容纳小王的车子的空隙。
他叹了口气,无奈之下,只得将车子随手停在路边。此时,小王并没有过多考虑违停的问题,毕竟他只是匆忙办理事务的过客。
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办完事情回来,却发现车前挡风玻璃上多了一张让人不悦的罚单。
他愣住了,怎么可能?他边看罚单边四处观望,发现路边的车子几乎都被贴上了类似的罚单。
罚单上清晰地写着,违停罚款200元,并要求按照处罚单的要求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罚。小王无奈地叹了口气,只得开车前往交警队。
在交警队,小王耐心等待,终于轮到他接受处理。执法民警接过罚单,仔细查看了协管员提供的违法停车证据照片。小王并不满,但仍保持冷静。
执法民警面无表情地说:“先生,你的车辆确实是违停在路边,而且我们有照片作为证据。你可以选择交罚款,或者提出异议。”
小王思索片刻,觉得这样的罚款有些冤枉,但他也知道违停是事实。于是,他接受了罚款,并签字表示认可。
然而,小王心中依然有些不甘。他并没有在交警队表达异议,却在心里埋下了一颗种子,决心要追究这背后的合法性。
回到家中,小王越想越气,他认为,交通协管员并非正式的交警,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协助交警进行交通管理。
而此次罚单的出具,明显是由一位协管员完成的。小王心生不满,觉得自己被冤枉了。
于是,他决定走上法律途径,将这事告上法院。他认为,交警队委托交通协管员“贴条儿”并拍照取证是违法的,协管员并没有资格对他进行处罚。
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应当如何看待此事呢?
1、小王认为,交通协管员员不是执法人员,无权贴罚单。
小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协管员只能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和告知违法行为,无权对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协管员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权限。也就是说,协管员贴单处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他拍下的图像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小王认为,交通协管员只是一种公民监督,只能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协管员能够开单取证,那是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对每个交通违法行为开单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处罚决定书均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小王认为,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在现场给自己,而是拍下照片,让自己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罚,违反了简易程序中“当场”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小王认为交通协管员没有资格下达处罚书,交警对自己的处罚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
2、交警队认为,对小王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合理合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现场的取证照片显示,小王确实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对他处罚2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交通协管员对小王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然后提交给交警做处罚认定,正是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的行为。
而且协管员拍摄的照片必须经过交警核对,如果认定不属于违章将免于处罚。
对于此次处罚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交警队认为,交通协管员是现场取证,而小王前往交警队认领处罚,才是《行政处罚法》里的“当场”。
交警当场对小王做出处罚,程序合法得当,没有不妥。因此,交警队对小王的处罚程序合法,并无任何不妥。
3、那么,法院该如何审判呢?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交警队对管辖区里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执法部门的条件合法,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行为。
交警队提供了照片、记录单和小王的陈述,证明此次交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处罚内容符合法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市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在此案中,交警队基于交通协管员所提供的违法停车照片,并充分听取了小王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了合理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队的处罚行为并未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因此裁定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