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大爷早晨到女邻居家串门,闲聊中,裸露下体给女邻居看。女邻居没有反抗也没

滨培看法 2025-02-20 22:44:47

黑龙江,一大爷早晨到女邻居家串门,闲聊中,裸露下体给女邻居看。女邻居没有反抗也没有报警,而是拿出手机拍摄。事后,女邻居手机里的视频被家人看到而后引发家庭矛盾。女邻居为了自证清白先是报警,而后又以性骚扰为由一纸诉状将大爷告上法庭,向大爷索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7万余元赔偿。但大爷始终辩称是女邻居要求自己干的。法院这样判!(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60多岁陈大爷与40来岁的女子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时有交往,也有电话联系。

3年前的一天早晨,陈大爷跑到王某家串门,闲聊过程中,裸露下体给王某看。

王某见状,没有反抗、也没有报警,而是用手机录下了陈大爷裸露下体的过程,随后出门付豆腐账。陈大爷则随之离开。

2天后,王某的家人在玩王某的手机时,无意间看到上述视频,怀疑王某与陈大爷有染,王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便报警。

同日,王某前往医院就医检查,被诊断为心律失常、椎基府动脉供血不足。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但是,由于事发地点在王某家里,并非公共场所,陈大爷坚称是王某要求自己做的,视频中,陈大爷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威胁或恐吓王某观看其下体,王某也没有反抗、报警。

警方调查后,对陈大爷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王某难以释怀,而后又一纸诉状将陈大爷告上法庭,以陈大爷性骚扰导致自己患病为由,要求陈大爷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4.7万余元损失。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法庭上,陈大爷仍坚称裸露下体是在王某的要求下所为,但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陈大爷到王某家裸露下体给王某观看并留下证据,行为不端,有伤风化,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使王某受到困扰,危害家庭关系,致使王某心理造成伤害,应予以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鉴于,王某主张陈大爷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导致其产生医疗费等损失,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某未在指定期间对其治疗病情与陈大爷的骚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王某患病是否是陈大爷的行为所致。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陈大爷限期赔偿王某5000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表示,第一、自己和陈大爷虽然是同村村民,但之间并没有什么交往,陈大爷趁自己丈夫不在家,曾多次去自己家骚扰自己。

事发当天,陈大爷也并非到自己家串门,而是闯入自己家中。不是在闲聊过程中裸露自己的下体,而是基于调戏、侮辱的目的,故意暴露自己的下体,并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刺激和引诱自己。

而自己因为受到强烈的刺激和玷污而导致旧病复发,事实清楚,无需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不支持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是错误的。

第二、在陈大爷给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自己诉请陈大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只判决陈大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明显偏低,有失公允。

面对王某的上诉,陈大爷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由于王某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故王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警方对陈大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王某、陈大爷、案外人付某的询问笔录的记载,在王某放弃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且王某主张的医疗费中部分票据并非正规医疗诊费票据、交通费的证据系手写收据、亦未提交误工损失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王某的上述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后果等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陈大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属自由裁量范围。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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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非本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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