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与丈夫到民政局离婚当天,丈夫好意搭乘女子回家。可女子却在乘车过程中,多

香橙国际说 2024-06-18 11:01:21

天津一女子与丈夫到民政局离婚当天,丈夫好意搭乘女子回家。可女子却在乘车过程中,多次用言语刺激丈夫,导致丈夫一时分神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女子以造成其脸部受伤为由,将丈夫告上法庭,索要住院费2万元、美容费5万元,误工费2.4万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39.4万元。

郭先生是单亲家庭,从小由母亲抚养长大,其与毛女士结婚后,两人搬进新房子生活,婆婆则一个人在老房子居住。由于婆婆退休后无聊,每天来两人的家中打扫卫生及洗衣做饭,且对毛女士的衣着打扮指出自己的主张,让毛女士心生不满。

毛女士怀孕后,婆婆则搬进来居住,每天逼着毛女士吃补品、将毛女士的高跟鞋全部扔掉,导致两人发生争执。毛女士一气之下,就到商场又买了几对高跟鞋回来穿。

可不曾想,高跟鞋买回来当天,毛女士就因穿高跟鞋在公司下楼梯时踩空导致流产。婆婆为此非常生气并指责毛女士不听话,毛女士一气之下,回怒了婆婆。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

事后毛女士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子是丈夫郭先生的婚前,归其个人所有,一台宝马车也归其所有,而存在银行的30万元存款则归毛女士所有。

事发当天,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出来后,郭先生提出吃散伙饭,但毛女士不同意,并声称其对这段感情没有半点留恋。随后郭先生见天空下起了雨,于是又主动提出开车送毛女士。

可两人上车后,坐副驾驶的毛女士却说出以下内容: “你车上的座椅靠垫太脏,把年的白衣服染脏了;车上水晶苹果是我送的,必须还我;我同事离婚三年有个儿子,介绍给你,你就可以直接当爸爸了;你妈不死,你别再娶了,别又害其他女人!”

正因为毛女士的最后一句话,彻底激怒了郭先生,导致其一时激动,因躲避前方来车,发生车辆侧翻事故。

事故发生后,虽然郭先生身体所受损伤比毛女士更严重,但毛女士仍然以郭先生存在过错,导致其入院住疗、脸部有一道疤需要美容手术为由,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毛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住院治疗费2万元的账单、脸部美容手术费5万元的账单及误工费2.4万元的证明文件,主张郭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9,4万及30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郭先生却不认可毛女士的说法,并反驳称;

首先,事发当天其是出于好意搭乘毛女士的,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好意同乘;

其次,毛女士是乘车过程中,不停用语言刺激本人,致使本人因情绪激动,最终发生了事故。

据此,郭先生认为毛女士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毛女士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最后,毛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也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精神损失费这一项。

综上,郭先生请求法院驳回毛女士的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郭先生属于无偿搭乘毛女士,虽然出于情义,但也负有保障原告安全的义务。郭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毛女士受伤,其存在过错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毛女士在乘坐车辆中,不顾司机郭先生的情绪,用语言对其进行刺激并造成自身伤害,亦存在过错行为,故应当减轻郭先生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郭先生承担70%的责任,毛女士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毛女士提交了医药费、美容费、误工费共计9.4万元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予以认可,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郭先生给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因此其30万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定郭先生需承担9.4万70%的责任,即其需赔偿毛女士经济损失共计6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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