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男子为避免房产纠纷,遂在与前妻离婚前,将一套房子无偿赠与给女儿。可万

楚兰七问 2024-06-18 09:14:22

上海闵行,一男子为避免房产纠纷,遂在与前妻离婚前,将一套房子无偿赠与给女儿。可万万没想到的是,6年后女儿却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前提条件是购买者要自行负责将正在房内居住的父亲赶走。父亲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儿的交易无效。

岳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岳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不影响单位福利分房的资格,岳先生将房子登记在其岳父名下,但岳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岳先生因长期与妻子感情不和,自知两人可能会走到离婚那一步,因此决定将房子赠与女儿岳女士,避免离婚时,会因房产发生纠纷。

岳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仍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拿到房产证的6年后,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且与买家签定补充协议,买家自行负责将父亲岳先生赶走。

而女儿这样做的理由是自己怀孕、母亲身患乳癌症,急需用钱。岳先生得知真相后,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儿与买家的交易无效。

可女儿却认为,父亲岳先生有工作收入、有存款,足以解决居住生活问题,且父亲已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并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认为自己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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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网友表示,女儿太自私了,父亲无偿将房子赠与给她,她是独生女、且父亲已经离婚,待父亲百年后,不要说一套房子,父亲名下所有都会给她,可她却寒了父亲的心,估计父亲会另做打算了。

也有网友认为,女儿也是遇到困难了,才不得已而为之的,要理解一下。但也有网友反驳称,任何原因都不是将父亲赶出门的理由,天理难容,且房子还是父亲给的呢!

2、那么岳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岳先生自愿将房子赠与给女儿,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理论上女儿岳女士对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处分权。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岳女士无偿获得父亲赠与的房产后,其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女儿,却将父亲唯一居住生活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出售,并要求买家将父亲赶走,其行为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即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其与买家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岳女士与买家的交易无效。也就是说,岳女士需将钱还给买家,父亲岳先生则仍然可以居住在此。

一审法院宣判后,岳女士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诉求后,其又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再审法院同样认为,买家属恶意购买,岳女士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3、有网友表示,女儿岳女士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样还侵害了岳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岳先生可以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大家认为,岳先生会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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