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一男子到银行存款3万元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认定其中一张是假币。可男子却坚称自己是从另外一家银行取出来的,不可能是有假的。目前,被认定是假的这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已被收缴。
事发当天,李先生拿着现金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把3万元现金和银行卡递给了柜台工作人员。可钱在过验钞机时,却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过不了机。
这张人民币试了多次都不能过机,且工作人员通过人工识别仍然确认是假币后,银行决定按照规定予以没收。
可李先生却坚称这钱是从另外一家银行取出来的,不可能是假币。但这张假币还是被银行没收处理。
事后取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回应称,经查询冠字号进行比对,这张假币并非出于他们银行的。而认定为假币的银行则认为,如果李先生有异议可以查监控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既然取款的银行查过冠字号认定这张假币不是出于他们的,那么就有可能是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掺入了自己身上的钱,所以才被识别出有一张是假币的。
但也有很多网友持不同的看法,毕竟查是银行的查,冠字号还是他们自己记录的,这很难让人信服!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这张钱是出自于哪里的,只要认定是假币,那就必须没收处理,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等业务时发现假币,应当予以收缴,并为当事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当然,如果李先生有异议,上述《办法》同时还规定,可在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申请鉴定。
其次,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属于民事纠纷,银行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就无法成立。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只要取款银行一方能够提供冠字号查询记录证明这张假币不是出自于他们的,那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剩下就要看李先生能不能举证反驳对方的主张了。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要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取款银行一方能够通过查冠字号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没有为李先生出具过假币的情况下,李先生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换而言之,如果李先生不能够证明这一点,而存款的银行又能够认定这张钱是假币,那就算是告上法庭,法院也会判定李先生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大家认为,李先生有什么办法才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呢?
一个人怎么也弄不过俩银行!
从银行到银行何必非要现金呢,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可报警,让警方调查,在银行存丶取钱,银行有冠字号记录的。
自动取款机取3000有两张一百假的无话可说[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存钱记得数好,一匝一匝捆好,否则,你无论数个多少次,到了银行都可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