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16岁无业女孩、15岁待业男孩因与23岁男服务员发生纠纷,遂纠集十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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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00:32:25
山东威海,16岁无业女孩、15岁待业男孩因与23岁男服务员发生纠纷,遂纠集十几人对男服务员实施殴打行为,事后还对一名21岁女服务员实施殴打、强行脫衣服等行为。目前,公安机关通报称,涉案人员已经全部到案,并分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环球网)
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16岁无业女孩曲某、15岁待业男孩李某因与23岁男服务员刘某发生纠纷,
遂找来16岁无业男孩高某、17岁女服务员张某等人,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对刘某实施殴打行为。
众人殴打刘某后,又无缘无故随意殴打刘某的同事、21岁女服务员杨某,并有强行脱衣服等侮辱行为。
案发后,杨某的母亲王某声称,当时参与其中有十几人,这十几个人的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并要求严惩!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事发在今年4月24日凌晨,案发3小时后,公安机关就接到了报警。
截至6月13日,公安机关分赴多地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并依法分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杨某的母亲王某出示的立案通知书显示,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的。
1、从警方通报嫌疑人的年龄来看,本案都是以辍学未成年人为主的,并据此可以确信这些未成年人都是因家长疏于管教才会导致辍学无业,游手好闲的。
既然家长不想管或者说是家长管不了,那也没关系,那就由法律来管,让这些人知道其行为的后果。
2、那么这些人最终都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虽然杨某的母亲王某声称嫌疑人有强行脱衣服的行为,且警方通报中也提到有侮辱情节。
但从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立案来判断,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嫌疑人并没有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的程度。即本案还是以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为主的。
其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2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也就是说,曲某、李某等人是因无事生非而随意殴打刘某、杨某二人的,且已经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也就是说,本案是共同犯罪,因此,参与其中的,有一个算一个,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其次,未满15周岁的行为人,不会被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本案是因16岁女孩曲某、15岁男孩李某与23岁的刘某发生纠纷后而引发的,但案发时李某才15周岁,因此,李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其他涉案人员有未满16周岁的,一样也不会被刑拘。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换句话说,虽然不能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还是可以对其行政处罚的,只是不会执行拘留处罚而已。至于参与其中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行政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公安机关在通报中会说,有人被刑事拘留、有人被行政处罚的原因所在。
最后,虽然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只要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那李某等十几人都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只是因其一行人都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其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其各自的家长来承担而已。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子不教父之过!”希望各位家长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切勿因任何原因而对自己的子女疏于管教,否则,当孩子触犯法律时,就轮不到家长来管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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