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浙江,一男子深夜划船,到一天然形成的野生水库钓鱼,岂料不慎掉进水库

姜海楠聊社会 2024-06-26 00:42:54

“岂有此理!”浙江,一男子深夜划船,到一天然形成的野生水库钓鱼,岂料不慎掉进水库淹死,家属思来想去,认为就算是野生水库,也应当有人管理,竟将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6万,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舟山中院)

这天早上老李下地干活,而经过水库时,意外发现水面上漂着一个黑色物体,老李觉得不对劲,跑到水边仔细一看,竟发现是一具尸体!

老李吓得当场报警,民警很快赶到,又联系打捞队将尸体打捞了上来,发现死亡的男子大概30岁左右,再看水面上还漂着一条小船。

民警又将小船牵回岸边,仔细检查发现里面有鱼饵渔钩,而船舱里还有不少鱼,民警推测这艘船应该是溺亡男子的,而他可能死前在船上钓鱼。

法医对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得出结论是溺水而亡,民警从男子遗物里发现了他的手机,将手机修复后联系到了他的妻子。

原来男子叫徐新宇,今年30岁。当徐新宇的妻子得知他溺亡后,顿时悲痛欲绝,妻子又气又恨又伤心的说道:“这个挨千刀的,天天为了钓鱼,365天都不着家…我劝了他多少次…呜…”

民警劝了徐新宇妻子很久,她情绪才稳定下来,又和徐新宇的父母赶到了殡仪馆,面对民警的讯问,徐新宇的父亲说道:“他是迷上了钓鱼和捕鱼,只要有空就去钓鱼,家里也不管不顾……”

说完,老父亲眼圈一红,哽咽道:“刚开始,他只是去鱼塘钓钓,后来又去野外找钓点,还买了小船,有时候我们都不晓得他去了哪个荒野偏僻的地方钓鱼…他太痴迷了……”

民警调查完毕后,觉得此事只是个意外,也就结了案,哪知道,徐新宇的家属们意外得知,认为徐新宇虽然是在野生水库溺亡。

可实际上水库属于当地街道办管理时,一怒之下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26万!

1、法庭上,徐新宇家属认为野生水库属于街道办管理,对方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新宇家属表示,虽然水库是天然形成的,但却属于街道办管理,而街道办对偌大的水库既没有设置寻护看管的人,也没有相应的封闭隔离措施,导致徐新宇进入水库进行野钓而溺亡。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街道办应当对徐新宇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2、街道办则认为,徐新宇的死街道办并没有责任。

街道办认为,该水库周围已经设置了“禁止靠近”“禁止游泳”和“禁止垂钓”等多个警示牌或者提示标语,而且在水库多个陡坡地点安装了防护网或者栏杆。

作为管理者,街道办认为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告知的义务。至于家属提出来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场所”,而该水库是自然形成,并非养殖或者其他经营类场所,家属的主张不成立。

另外,作为成年人,徐新宇应当可以预知在深夜划船到水库钓鱼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作为法律授权水库实际管理部门,已经在水库周边设立了警告标识标牌,安装了防护设备,不能苛求街道办对整个野生水库进行24小时巡视和管理,街道办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

法院认为,水库作为防洪和灌溉使用的天然水源地,并不对外开放,不是经营性场所,也严禁外人进入。

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常年进行野钓的爱好者,应当能预知进入水库野钓的后果,其损害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最后,法院驳回了徐新宇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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