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公司太奇葩了!”江苏南通,一男人在公司食堂工作,因患有糖尿病,吃不了面食,便

运良说是非 2024-06-26 12:13:40

“这公司太奇葩了!”江苏南通,一男人在公司食堂工作,因患有糖尿病,吃不了面食,便将馒头存下来,在攒够一定数量后,再带回家给妻儿享用。可没想到,公司发现后,竟然说他盗窃公司财物,还在公司公告栏贴公告,说他是小偷。男子忍无可忍,直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网友:格局太小的公司做不大!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这天,工作了一天的老周,和同事有说有笑,拎着一大袋馒头,准备下班。 可当他走到保安室门口的时候,却被保安拦下了,保安看了看他手上拎的馒头说:“行政经理找你,馒头我先帮你保管!” 老周不知所以然,他一脸狐疑地来到办公室,没想到,行政经理严肃地看着他说:“老周,按理说,你也是老员工了,怎么还犯这种糊涂事儿呢?” 老周摸不着头脑,他说:“我犯什么事儿了,我上班一分钟都没有偷懒!” 经理摆摆手,调出了多个视频,上面均显示老周拿着一大袋馒头下班。 经理说:“你身为食堂工作人员,却监守自盗,经常把公司的馒头偷拿回家,这不是一次两次了,你这是盗窃,必须接受公司处罚。” 老周急忙解释:“经理,不是的,我没有偷,我有糖尿病,吃不了面食,可公司每天早上都吃馒头,我就把我自己那份存在冰箱里了,有些同事不爱吃馒头,就都给我了,我攒到一大袋,就拎回家,要不然丢掉也是浪费嘛。” 可经理根本不听他解释,坚持认为,他就是偷拿了公司的馒头,如果不严肃处理,别的同事有样学样,那自己以后还怎么管理。 他当即表示,将会对老周按员工手册做出处罚! 老周觉得很委屈,可是又别无他法,他很郁闷地回了家。 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他来上班,发现同事看他的眼神怪怪的,而且公司的公告栏还围了一大堆人,窃窃私语,一看到老周,就全部不吭声地走开了。 老周凑过去一看,这下可把他给气炸了,只见公告栏上,竟然写着:本公司食堂员工周明,监守自盗,多次盗窃公司的馒头,现予通报批评。 老周一生清白,却无缘无故被公司贴上了小偷的标签,他的脸瞬间涨得通红,满心委屈的他,找到领导投诉,可并没有得到解决。 之后,老周根本无心工作,总觉得别人在他背后指指点点,他的精神濒临崩溃,整日无精打采,也不敢与人交往。 思来想去,他决定还自己一个公道,在要求公司恢复名誉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老周说,他因为身体原因,吃不了馒头,还有一些是同事送给他的,他没有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周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的病历,还有多个同事的证词,同事们作证,自己确实给了老周一些馒头,并且同在食堂工作的同事,也说从来没有看到过老周有过中饱私囊的行为。 2、公司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却在公告栏通报批评,声称老周盗窃,侵犯了老周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每个公民均享有名誉权,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仅凭老周的食堂员工身份,并且拿了馒头回家,就判断老周盗窃,是有失公平的。 在公告栏公示的情节,更是令人无法忍受,涉嫌侵犯了老周的名誉权。 老周有权主张公司,撤下通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赔偿个人精神损失费。 3、法院审理认为: 如果公司认为老周以职谋私,那么就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盗窃的罪名,而公司凭自己主观臆断,不听员工解释,就坐实了老周的偷盗行为,实为不妥,张贴公告栏的行为,更是侵犯了老周的名誉权。 遵循法律的公平性,老周提供了自己没有偷盗的证据,而公司却无法举证老周偷盗的证据,为诬陷。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须赔偿老周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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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雄猫 39
    2024-06-27 16:55

    别个自己那份馒头没吃,拿回去也是合理的!这公司管事的权利膨胀了,其实很多管理人员也就这水平!

  • 2024-06-27 16:02

    瓜田李下…

  • 2024-06-27 16:49

    吃自助餐可以把肉串带走不?

  • 2024-06-27 18:45

    如果早餐是花钱买的 那么馒头不吃 拿回家无可厚非 如果是免费早餐 那么把免费的餐品拿回家就算盗窃

  • 2024-06-28 14:43

    这公司主食只有馒头?他天天上班都是饿肚子没吃东西??……如果吃了别的东西,凭啥说他糖尿病不能吃馒头就把“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拿回家?……我觉的还是要看公司提供的工作餐是定份定量还是可以自由组合。如果是定份定量他把他那份儿里的馒头带回去没毛病。如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己选的组合,那性质就是偷窃。

  • 2024-06-30 07:50

    看样子早餐是免费提供的,大众概念上来说公司免费提供的早餐属于个人,可以带走,实际不是。你可以不吃,但是带走又是另一回事了,因为是免费提供,真计较起来所有权在公司,法院不可能这样判,也有公司比不吃可以换成饭票的,这种在法律层面上才属于个人

  • 2024-06-27 16:55

    又变一个说法?

  • 2024-06-28 08:26

    上次是厨师

  • 2024-06-28 11:49

    胡编乱造!按事实说,这就是偷!就算真的闹到法院,法院也不可能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