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的同事被公司克扣了佣金,同事辞职后准备劳动仲裁,谁知公司竟将同事

撒春艳 2024-07-01 01:59:11

江苏南京,一男子的同事被公司克扣了佣金,同事辞职后准备劳动仲裁,谁知公司竟将同事登陆公司系统的权限给锁了,使其无法获得证据。后男子提供自己的账户,帮同事获取了证据,并打赢了官司,可男子却被公司给辞退了。公司认为男子背信弃义,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男子怒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雇,应当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销售员,他有专属自己的办公账户,这是地产公司采购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来管理员工的销售项目。

由于王某所在部门属于销售部,同事之间经常需要相互借用账户,来查询业务信息,所以王某和其他同事的账户密码,都是内部公开的,谁都可以借阅。

某日,王某的同事李某与公司领导就销售佣金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后愤然提出了离职。没想到,公司领导竟直接给批了,但不同意支付佣金。

李某准备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消息后,直接关闭了李某登陆公司系统的权限,这导致李某拿不到证据了。李某气愤地找公司领导理论,但公司领导却说李某根本就没有完成销售指标。

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找到了王某,详细说明了情况。王某出于同事间的情谊和心中的正义,决定施以援手。

王某将自己的账户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则通过王某的账户,下载了自己经办的业务资料,然后交给了劳动仲裁委,赢下了这场官司。

事后,公司以王某保管账户不当,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王某给开了。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某措手不及,但也让他深感职场的残酷,和这家地产公司的无耻。

但是王某认为在离开前,该主张的权利不能放弃,于是将地产公司给告了,要求对方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在法庭上,地产公司辩称:

1、本公司的办公系统只能由公司员工登陆,可是王某却把账户借给外人使用,并下载了重要信息,王某的行为是置本公司的交易信息安全于不顾。

2、由于王某借号给李某下载了公司机密资料,给本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本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本公司无需对王某作出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

但王某表示:

1、公司明知拖欠李某的佣金,却在李某离职后,故意关闭了李某的个人账户,使其无法取得证据维权,公司的行为本就是违法的。

2、本人虽然借了账号给李某使用,但李某下载的都是他自己经办的资料,而且这些资料都是作为证据用于诉讼,故不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说法。

3、李某胜诉后,也只是拿回本该属于他的佣金,不存在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这属于违法解雇,应当依法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

对于这起案件,代理法官们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主要的原因还是考虑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

李某毕竟是自己离职的,已经不属于公司员工了,他向王某借用公司内部账号,去下载相关资料,哪怕只是用于自身维权,也是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此时,王某完全可以保持中立的态度,但不能将公司账户交由李某,所以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更何况,李某如果没办法拿到证据材料,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就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李某的业务资料的,公司必须配合。

第二种观点认为:

王某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前提是,公司的行为是合法且正当的。公司明知扣着李某的佣金却不给,这不符合诚信原则,且该行为违法。

况且李某获取资料后,只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将这些资料挪作他用。

因此,王某的行为即便有些不妥,但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公司开除王某就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某将账户借给李某下载公司资料的事实成立,虽然该行为的确有所不妥,但该行为是用于合法维权的,地产公司以此为由开除王某,这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更何况,地产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协助李某获取公司资料,是用于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地产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共计9.9万元。

可是地产公司不服,认为如果员工都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维权,那会增加公司机密的泄露风险,于是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地产公司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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