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狗血了!”北京,一老人共育有5个孩子,在去世前,老人将老宅子赠与小儿子,并将

大博而化易 2024-06-28 11:53:05

“太狗血了!”北京,一老人共育有5个孩子,在去世前,老人将老宅子赠与小儿子,并将遗嘱交给女儿保管,却不料,在老人去世后,房产飙升至500万,为此女儿当场翻供,且和其他几个兄弟姐妹与小弟弟对簿公堂,要求其尽快搬离。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北京一九旬的老人杜老爷,曾在那繁华的年代,用他一生的积蓄,为家人筑起了一个温馨的港湾——一座坐落在京城繁华地段的宅院。 这座宅院,见证了杜家八口的欢笑与泪水,承载着他们无数的回忆与期盼。 杜老爷膝下五子一女,儿女们各自有着不同的人生轨迹。 女儿杜梅,如同那绽放的梅花,傲然独立于世俗之外,成为了一名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 五个儿子也各有成就,各自在社会的不同角落打拼,为杜家赢得了无数的荣耀与骄傲。 然而,在这座看似平静无波的宅院里,却隐藏着一场即将到来的风暴。 小儿子杜军,是杜家最为孝顺的孩子,他放弃了单位分配的福利房,选择留在父母身边,用他的孝心与责任,守护着这个温馨的家。 他与妻子张春相依为命,虽然生活清贫,却从未有过一句怨言。 他们辛勤地摆摊维持生计,用微薄的收入,为父母提供着无微不至的照顾。 在杜军与张春的悉心照料下,杜老爷得以安享晚年,直到他安详地离世。 杜老爷临终前,心中充满了对小儿子杜军的感激与愧疚,他深知杜军为了照顾自己,付出了太多的牺牲与努力。 于是,他决定将这座宅院留给杜军,作为对他多年来孝心的回报。 然而,他也深知其他子女的脾性,担心他们会因为争夺家产而闹得不可开交。 于是,他特意写下了一份遗嘱,将这份决定明确地记录下来,并将它交给了自己最为信任的女儿杜梅保管。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份遗嘱竟然会成为一场家庭纷争的导火索。 当杜家的宅院在岁月的沉淀下逐渐升值,达到了惊人的550万时,原本平静无波的家庭氛围开始变得紧张起来。 四个哥哥开始眼红这份家产,他们忘记了曾经对父母的承诺与誓言,开始联手逼迫杜军交出宅院的所有权。 他们甚至不惜否认父亲留下的遗嘱,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将杜军赶出家门。 在这场纷争中,杜军成为了最无辜的受害者,他无法相信自己的亲人会如此残忍地对待自己。 他想起自己为了照顾父母而付出的艰辛与努力,想起自己为了这个家所做出的牺牲与贡献。 然而,现在他却要因为这份家产而失去一切,他感到无比的绝望与无助,心中的怒火如同熊熊燃烧的火焰,让他无法平息。 在这场纷争中,杜梅也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她忘记了自己作为女儿的责任与担当,忘记了父亲临终前的嘱托与期望。 她为了迎合哥哥们的意愿,竟然否认了父亲留下的遗嘱。 她的行为让杜军感到无比的失望与痛心,也让整个家庭陷入了更加深重的危机之中。 在这场纷争中,杜军的身体也遭受了重创,他因为急火攻心而双目失明,失去了生活的希望与方向。 然而,即使是这样,他的哥哥们也没有丝毫的同情与怜悯之心,他们依然坚持要求杜军交出宅院的所有权,甚至不惜与其对簿公堂。 杜军孤独地面对着自己的亲人,他无法用言语来表达自己内心的痛苦与无助,只能用那双失明的双眼默默地注视着这个世界。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自然人可通过遗嘱分配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此条文规定了自然人(即本案中的杜老爷)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本案中,杜老爷正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将老宅留给小儿子杜军,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此条文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性条件,在本案中,杜梅否认父亲写过遗嘱,并伙同其他兄弟要求杜军腾房。如果法院查明遗嘱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即表示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且没有被篡改、伪造或受欺诈、胁迫),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杜梅和其他兄弟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文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杜梅和其他兄弟的行为(否认遗嘱、要求杜军腾房等)构成了对杜军合法权益的侵害,并且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可能包括赔偿杜军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杜军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继承50%,剩下的由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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