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承包了一片野生水塘,买来鱼苗自己养殖,鱼苗长大后,男子捞捕上来准备卖了换钱,谁知民警将他带走,认定他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男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被判刑3个月,哭死!
(内容来自:判案文书网)
安明柱蹲在水塘边抱头痛哭,他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
眼前这片水域,是他包的鱼塘,他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如今不但搞不成了,自己还被法官判了3个月拘役,缓刑半年。
安明柱回忆起过去,他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累死累活,发现根本挣不到大钱。
微薄的工资仅能糊口,眼看孩子们大了,再不想法挣钱,孩子们就没了将来。
安明柱在市场不断调查,发现养鱼卖鱼是个赚钱的生意。
他回到村里,四处勘察,找到一片野生水域,他倾其所有,把水域承包下来,又买了成批的鱼苗,放了进去。
他一边摸索,一边学习,经过不断的尝试,终于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养殖方式。
水域里的鱼儿日渐长大,眼看就到了收获的季节。
安柱明找来一帮工人,置办了各种捕鱼的工具,他打算把池塘里的鱼全部打捞上来,送到批发市场,变成现钱。
安柱明算了一下,这一批卖完,就可以收回成本,以后再卖,就开始赚钱。
他做好了盘算,领着一帮工人,在鱼塘边干的热火朝天,谁知他全然没想到,一场祸事随之而来。
他专注于捞鱼,没有注意到已经有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了跟前。
派出所人让他赶紧停手,这个地方属于自然水域,不允许捕鱼。
安明柱以为派出所人不了解情况,他陪着笑脸上前解释:“同志,这个是我自己承包的鱼塘,这里的鱼,是我买的鱼苗养的。”
“我捞的是自家的鱼,不是水里自然长的。”
派出所的人说:“那也不行!这里是自然水域,是禁渔区。
“明令禁止在禁渔区捕鱼,你作为个专业养鱼的,难道不知道这个规定?”
“你现在立刻停下,不要捞鱼啦,你这个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罪,你现在跟我们到公安局走一趟吧。”
安柱明又解释了半天,派出所人一脸严肃,没人听他解释恁多。
安柱明搞不明白,自己承包鱼塘,鱼也是自己所养,咋就成了非法捕捞?
安柱明没法了,他叫工人们收拾家伙,自己跟着去到派出所里。
派出所里,安柱明讲述了来龙去脉,但警方认定,他就是在非法捕捞。
安柱明心里害怕,后悔自己当初没有打听清楚,就盲目投资,搞起了鱼塘。
他痛哭流涕,但也没有办法,这回算是摊上事了。
警方将该案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非法捕捞罪,将他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1,安柱明认为,这片水域是自己花钱承包的,这里面的鱼苗是自己买来的。
自己养大了鱼苗后才进行捕捞,并没有侵害公共利益,说他是涉嫌犯罪,这不合理。
安柱明在这里干了这么久,没人任何人给他说过,这里不能养鱼,
自己压根儿不知道这里不能养鱼,不知者无罪,安柱明请求法院不要处罚自己。
自己只是一个农民,投入了大量本钱和精力,鱼苗已经长大,如果不捞出来卖掉换成钱,家里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继续生活。
2,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安柱明承包的这个鱼塘,到底是不是自然水域。
如果是自然水域,那他就是涉嫌违法,如果不是,那就不属于违法。
3,法院经过调查,安柱明承包的这个水库,的确属于自然水域,也就是法律认定的禁渔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在渔业水域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包括未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
因此,安柱明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罪。
《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罚金。
但法院考虑到他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从轻处理,给予他相对较轻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终,法院判决他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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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呵呵!谁承包给他的?
不信自媒体的鬼话!
谁收钱谁负责,花钱承包了,钱花哪里去了,这个新闻也是没头没尾的
可以做钓鱼场啊!大老板都是这样做的。跟政府承包自然水域,还派保安巡视了。钓鱼必须交费!
告合同甲方呀,把不具备承包条件的鱼塘,向外出租。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瞎扯淡!只要有承包经营合同,官司打到底!
重点是要没收非法所得
扯淡
承包自然水域养鱼你得做几个网箱沉到水里,然后在网箱里养鱼,我们这边承包水库或湖面的就这样做。不然你捞鱼的时候难免捞到野鱼,那就违法了。而且一般只会承包一小块水面,不会把整个水库和湖面全承包给你。
牛逼
扯淡!既然承包了就不是自然水域!那个部门承包给他的,那个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