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者应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涉

新视角看民生 2024-07-10 13:42:57

对于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者应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涉及面较广,危害性较大。

一罐食用油就可能涉及很多家庭和个人,况且这种行为不是个例,不是短期行为。

拉煤油的罐车卸货后直接拉食用油,其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因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也应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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