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17岁女孩在咖啡店上班,被已婚店长哄骗,先后2次怀孕。男子提出分手,女孩心灰意冷之下服药自杀。警方说是女孩自己买药,不予立案。男孩承认是他的责任,但他说没钱。女孩父母没有办法,跑到涉事咖啡馆跪地控诉。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小艳爸妈做梦都没想到,女儿竟然会喝药自尽,他们看着女儿的遗体,哭的撕心裂肺。
小艳只有17岁,花一般的年纪,为何突然想轻生?
于是,他们查看了小艳的手机,发现小艳跟胡某有长期来往,小艳还为那个男人流产两次。而他们做为父母,却都被蒙在鼓里。
小艳早早辍学,去咖啡店打工。胡某是咖啡店店长,已婚,有一个孩子。
当17岁满身朝气的小艳被招进咖啡店时,胡某眼前一亮,他不顾自己是已婚男人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对小艳多加照顾。
17岁的女孩,正是不谙世事的时候,居然不顾胡某有家庭,跟他维持着见不得光的感情。
从手机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曾经为胡某流产两次。胡某向小艳提出分手,还说要换掉手机号。
小艳哀求他:“你不能换号,2次怀孕怎么办?你不能这样,我自己熬不过去的。”
可能是两人没谈妥,也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小艳绝望之下喝药自尽。
从微信聊天中还可以看到,胡某曾经多次把小艳微信删掉,又加回去,来来回回。
小艳死后,父母悲痛欲绝,他们去报警,但警方调查后发现,小艳是自己买药自尽的,不予刑事立案。
夫妻俩又找到胡某,要求胡某为女儿的死承担责任。洪某承认,他在这件事中有责任却说他家里没钱。
胡某的意思很明白,我有错,可我没钱赔偿。
夫妻俩又找到咖啡店,但咖啡店老板说胡某已经辞职。
夫妻俩没有办法,于是,爸爸抱着控诉书,妈妈抱着女儿的遗像,跪在咖啡店门前,向路人控诉着女儿的冤屈。
对此,有人说:孩儿一定要多读书,晚点出社会打工,要不很容易被骗。
有人质疑:17岁两次怀孕,未成年,不予立案?不追究责任?
有人说:个人不管男人还是女人,一定要有自己的主见,精神独立,才可以保护自己。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胡某的行为,违背婚姻忠实原则。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不管男人还是女人,婚后都应该遵循忠实原则,这是已婚人士的底线。
黄某有家庭,有孩子,却利用职务之便哄骗小艳,他的做法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2、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致使被害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一般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本案中,从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到,胡某有说:“我强迫过你,我杀了你”这样的词语。
但是,单纯的文字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之一,因为有时候人会说一些过分的话,所以胡某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是要看证据的。
3、小艳家属可要求胡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小艳不满17岁,胡某作为一个已婚人士,诱骗小艳。在这件事上,胡某有错在先。
其次,小艳曾经两次流产,是胡某造成的。
最后,虽然小艳自己买药,但她之所以买药,跟胡某有一定关系。
胡某自己也说他有责任。因此,小艳父母可以跟胡某协商赔偿。如果胡某坚持以没钱为由,小艳父母可起诉到法院,索要民事赔偿。
4、小艳去世,她父母也有责任。
《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教育不单是学习上的教育,还包括精神上以及道德上和其他方面的教育。
很多人说,女孩精神一定要富养,否则就会如小艳这样。
其实,每一个女性,都应该有破情执的力量。什么叫破情执?
作家刘娜说:一个好女孩,在感情中要拥有“不被爱”的力量,他人有权不爱我,我也有权不爱他。相爱时狠狠的爱,不爱了就学着接受现实,不要把时间和情感浪费到不必要的人身上。
这就是破情执。
人生很长也很短,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积极有意义的事情,我们要孝顺父母,善待爱人和孩子,而不是被一个不值得的人,耗掉感情,耗掉生命。
小艳才17岁,她跟胡某的认识是一场错误,但她如果及时止损,她还可以拥有美好的人生。
可她却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她走了,胡某无动于衷,伤心的是她的父母。
世界很大,很美好,一段错误的感情,丢弃也就是了。摔一跤,爬起来吸取教训,继续前行。
拥有坚定的心性,无论走到哪里,都是春暖花开。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