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小伙带妻子看病,路上遇到一男子把车停在路中间,于是按喇叭提醒男子往路边

槿论看社会 2024-09-01 22:11:53

河南禹州,小伙带妻子看病,路上遇到一男子把车停在路中间,于是按喇叭提醒男子往路边挪,可这却激怒了男子,男子多次阻拦小伙不让行,还辱骂挑衅小伙,小伙不服回怼了他,结果男子把小伙从车里拽出还甩在地上,这也就算了,还用车门把小伙妻子的头夹出血,小伙忍无可忍,喘了一脚男子,结果小伙赔了3万,还被起诉故意伤害罪。

(来源:今日说法)

康城得知消息他被公安机关认定故意伤害罪,并且被移交到了检察院,他大为震惊。

康城认为,得知妻子被伤害,换作任何一个人,估计都不能袖手旁观,他只是踢了一脚宋军,为什么认定故意伤害罪?

康城是很不服气的,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如果事情重来一次,他一定还会做出一样的选择。

原来,事发当天,因为妻子温馨身体不适,康城就带着妻子去附近的一个小镇找中医看病。

他们来到某段路时,正好宋明骑着电车停在路中间。

本来康城想往左边移动通通过,可正好对面有车来,于是就按了喇叭提醒宋明让行。

本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举动,可因为心烦喝了几杯酒的宋明,却觉得这鸣笛声特别的刺耳,于是就开始辱骂康城。

康城不想惹事,于是看到对面的车通过,就移动车子要往左边走,可宋明不干了,康城往哪走,他就故意挡住,而且还不断辱骂挑衅。

康城觉得自己都被这样辱骂了,再不反击就太怂了,于是也回怼了对方。

这彻底把宋明激怒了,他下车直接把康城从车里拉出来还甩在地上。

他还不解气,看到康城妻子温馨把头伸出车窗,正要下车,立马走过去,把车门用力夹温馨的头,温馨的头立马出血了,并且哇哇大叫。

看到妻子被这样伤害,康城赶紧爬起来推倒宋明,并踹了他一脚,随后左右脸各打一拳。

事后双方报警,警方来后要求温馨和宋明去医院,顺便做伤情鉴定,之后再来派出所做口供。

然而宋明的伤情鉴定出来,是轻伤二级,医生说要躺好几个月。

宋明想到要躺好几个月,就想到要康城付出代价,于是就到派出所报案自己被殴打。

因为当时村民也给宋明作证,称事端是康城引起,而且康城还打人,警方就认定康城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把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

康城知道,一旦自己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在个人履历上会留下污点,而且很多工作也会玉自己无缘。

最主要是不想让这件事影响到家人,于是康城主动求对方和解,后来在警方的见证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康城赔偿了宋明3万元,而宋明撤销对康城的相关控诉,不再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而检察院这边,发现宋明被踹一脚的事实双方都认可,可对发生殴打的前因却没有详细说清楚。

后来康城说,宋明不但不让路,还一再辱骂挑衅,不但把自己拽下车甩在地上,把妻子的脑袋也碰出血,他是为了阻止宋明的行为才踹宋明的,自己为保护妻子,何错之有。

但宋明却是令一番说辞,说是康明滋事在先,引发冲突,最后用脚踹他,多位村民也为宋明的说法作证。

可对于刑事案件,讲究的是证据,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双方各自的陈述,于是找到案发现场的监控。

承办检察官反复查看视频,最后认定康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她表示,如果自己是康城,作为一名丈夫,看到妻子被车门夹破脑袋,恐怕自己会做出比他还冲动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的这一判断,检察院开了联席会议,对承办检察官的意见进行审议。

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康城的行为就是轻伤害,而且达成谅解了,他的行为也符合作不起诉的条件,罪行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1、康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当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康城看到妻子受到伤害而做出踹宋明行为,意图是阻止不法侵害,而且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2、既然康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也不承担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康城赔偿给宋明的3万元,宋明应当返回。

3、康城最后并没有要求宋明返还3万元。

康城知道宋明的家庭情况并不好,而且他最后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康城赔礼道歉,康城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放弃追回那笔3万元。

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并不是谁弱谁有理的,宋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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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不多,可你都没给够,哪怕一个温柔的拥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