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男子与同学一起到朋友家喝酒,期间男子不胜酒力,躲在卫生间里不出来。期间,朋友听到卫生间里有动静,于是将卫生间的门撞开,发现男子双手挂在卫生间窗外的栏杆上。朋友赶忙上前施救,可男子最终还是体力不支坠楼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一起喝酒的5人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115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刘勇这个人爱交朋友,平时没事的时候,几个人经常会聚在一起喝点酒。
其中,与刘勇关系最好的是江华、吴鹏等5人。
事发当天,刘勇接到江华的电话,说是吴鹏准备好了几个硬菜,邀请一起过去喝酒。
因为工作上遇到一点委屈,刘勇此时心里也有些郁闷,听到有酒喝,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下来。
来到吴鹏的家中时,算上吴鹏与刘勇,这次聚会一共有六人参加。
期间6人一共喝了3箱啤酒,2瓶白酒,大家听说刘勇工作上不顺利,于是挨个对刘勇劝酒,意思是让刘勇忘却烦恼。
刘勇明显感到自己喝的有些多了,不过架不住朋友们的热情,刘勇还是来者不拒。
起身准备去卫生间的刘勇,只感觉到一阵头晕脑胀,他摇摇晃晃来到卫生间,随手把门反锁,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竟然爬到了窗外的栏杆上。
许久不见刘勇回来,再加上卫生间传来一阵响动,几人中最为清醒的江华意识到不对劲,立刻起身撞开卫生间的门,而这个时候,刘勇双手正抓着栏杆,身体已经悬空了。
江华见状酒立刻醒了一半,随即准备上前施救。可是因为刘勇体力不支,从6楼坠落。经过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刘勇的家属认为,一起喝酒的5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115万赔偿,并提出以下理由:
吴鹏作为酒局的组织者,江华作为酒局联系人,在喝酒期间不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反而是不停的劝酒,与刘勇的坠楼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刘勇已经喝醉,在发现异常之后,其他人并没有立刻采取行动,延误了施救的最佳时间,这才导致刘勇坠楼,为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江华等人辩称:
在酒局整个过程中,刘勇的状态很好,并没有产生“自杀”念头。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且刘勇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爬到窗台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造成这种后果,刘勇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对刘勇的坠楼负责。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刘勇的家属认为酒局期间,江华等5人存在劝酒的行为,却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进行佐证,为此法院不予支持。
另法院查明,在刘勇醉酒去卫生间期间,江华等5人并不能预料接下来发生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江华等5人的可控范围。为此不能过分苛求江华等5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刘勇系跳楼身亡,应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江华等5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出于情理的角度,江华等5人赔偿刘勇家属4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正确[点赞]
正确
没毛病。老子要是喝死了,我就给老婆家人说过,不要找任何人麻烦,大家都是成年人,又没有人逼你。
酒喝的过多时会忘记刚才发生的事情,会做一些自己都想不到的事情,当然第二天有人告诉你时你都会感觉特别难堪
真的喝多了脚根本站不稳,手脚都是软的没力气,怎么可能爬到窗台外面
所以说下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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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告他妈,知道他出生以后会死,为啥要生出来?成年人自己没有点数吗?死了就讹人,什么风气?呸
为什么所有奇葩事都在UC这边?
他们五人也醉了,无意识了。法官判案随意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被扔下去的。这种事又不是没有可能。
借酒消愁愁更愁
这次法院弄对了
于情于理?为什么?
不赔钱确实说不过去,毕竟人没了,多少意思意思。
大家都喝酒了,出了事就说要这个赔偿那个赔偿,死者为大吗?
房子贬值了,凶宅
无理取闹
我老婆侄子平时基本不喝酒,前段时间和厂里几个同事晚上聚餐。谁知一同事喝完酒骑电动车回家路上自己撞死了。最后呢聚餐每个人赔了两万块给他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