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零零后女老师见男学生正在欺负女学生,于是将其拽开后踹了一脚,回家后,男学生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气愤之余选择了报警,女老师因此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事发后,女老师不服称这一脚仅仅是为了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并非有意殴打对方,于是,女老师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杨女士是一名零零后,大学毕业后就入职了一家托管所,这家托管所主要是做学生托管服务的,即当学生放了学之后,来到这家托管所上自习,有的时候老师也给学生讲一下题。
事发当天,杨女士正在组织学生排练一下父亲节的活动,一年级的男生李某很淘气,时不时的站在女孩邱某身后,李某显示触碰、拍打对方的脸部,紧接着李某又按住邱某的头部左右转动。
邱某随即转身拍打李某,谁知李某直接骑在了邱某的身上,并用双手控制邱某得头部左右转动,杨女士见状,赶紧上前将李某拉开,随后朝着李某屁股踹了一脚。
当晚,李某回家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得知后,也是气不打一处来,把孩子送过来是花了钱的,不是让你们打的,随即,父母带着孩子李某一起报了警。
警方找到了杨女士,杨女士表示李某的这种行为很危险,需要对其制止,打他只不过是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自己没有殴打对方。
谁知,警方并未采纳杨女士的说辞,而是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了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拘留期满之后,杨女士不服,她认为警方的处理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自己当天晚上被传唤到警局,当晚就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本没有采纳自己的陈述和辩解,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查,所以,杨女士认为,警方的处罚程序是错误的。
而且,自己只是踹了对方一脚,之后托管所的工作人员王某带着邱某一起找李某理论的时候,王某踹了李某肚子之后,在李某起身后又将其推倒,再之后将李某拎着进入了一个教室,伤情是王某造成的,不是自己,所以,警方认定事实也是错误的。
可是,警方对此却不这样认为,警方表示,已经对相关人员录了口供,而且现场还有监控视频,所以事实非常清楚,对其进行处罚没有问题。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因此,老师殴打学生的行为首先应受到教师法的规范和制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殴打他人应当承担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然而,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师法对于教师行为的规定,教师殴打学生的行为,其实严格来讲,并不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是应优先依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
法院审理后表示,纵观整个过程,杨女士只是踢踹了李某屁股一脚,根据李某的询问,得知力度非常轻微,而鉴定报告的伤情与原告无关,因此,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与原告的行为过错不适当,处罚过重。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据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应予以撤销,最终,杨女士等来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