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收到一条200元的超速罚单,细看过后,男子发现违章日期竟是三年前,男子

大博而化易 2024-09-09 14:39:20

辽宁,男子收到一条200元的超速罚单,细看过后,男子发现违章日期竟是三年前,男子认为该罚款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称,近日他收到一笔缴纳罚款的通知,要求他在限定时间内缴清超速罚款。

王某一脸蒙圈,自己近期根本就没动过车,怎么会超速呢?

但王某是个细心的人,他仔细查看了罚单上的内容,结果显示违章时间是2021年6月10日17时5分,违章地点是S101线38km900m-S101线45km600m处,违章原因是王某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

违章日期是三年前,而下发的缴纳罚款通知竟是三年后,王某认为一定是交警大队搞错了!

试想一下,如果违章行为确实是三年前,那罚款通知也应当在违章行为发生后就立即告知给王某,那现在的三年之隔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于是,王某找到交警大队询问缘由,但工作人员的答复显然不能让王某满意,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为70km/h。

本案中,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监控照片,现在能够确定的是,王某确实具有超速行为。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交警大队可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违章行为作出处罚。

另外,《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超速每增加10%(低于10%的按10%计),加处300元罚款,最高处2000元罚款。

在这起案件中,因王某的超速行为低于50%,因此交警大队罚款2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王某的理由是现在时间过去三年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但是,其一直未依法处理该违章,系其个人原因导致,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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