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甘肃兰州,一小伙前晚喝了几两白酒,次日,自认为没问题,就开车去上班

雪峰说法 2024-09-24 23:35:05

“交警败诉!”甘肃兰州,一小伙前晚喝了几两白酒,次日,自认为没问题,就开车去上班。路上,小伙遇到交警查酒驾,被拦下要求配合做酒精呼气测试,第一次显示酒精数值为13mg/100ml。不料,交警要求再次测试,小伙没在意,继续配合,结果却提高了14.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小伙一脸懵,质疑仪器有问题,要求做血液测试,没想到,交警无视小伙诉求,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驾照的处罚。小伙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武(化名)平时工作也比较忙,经常要外出应酬,锻炼出了酒量,但考虑到喝酒对身体影响比较大,能不喝就不喝。   事发前,张武受朋友邀约去参加聚会,恰好不用加班,又有几个好友多年未见,就抽空去一趟。   在聚会上,张武因第二天有个项目上会,必须保持清醒,表态不喝酒,以饮料代替。   但有朋友起哄,鼓吹张武酒量好,而张武就吃这一套,小酌几杯,好在点到为止。   张武吃完饭,没有继续和朋友去唱K,而是选择回家醒醒酒,睡个觉,准备第二天的工作。   次日,张武醒来后,觉得精神气爽,完全没有什么酒意,就开着车急匆匆出门去上班。   途中,张武看到有交警查酒驾,但张武并不紧张,因为自己状态非常好,很自信的认为酒精浓度没问题。   交警拦下张武,要求配合做酒精呼气测试,张武毫无压力,主动配合测试,测试仪器没有显示红灯,而数值是13mg/100ml。   交警没有让张武离开,而是提出再做一次,张武再次配合,但这次仪器却发出了红色警报,而数值则飙升至27.8mg/100ml,已经超出了酒驾的标准。   张武有点蒙,觉得仪器有猫腻,缓过神后,要求交警做抽血检测,但交警没有理会,而是直接根据现有数值作出张武酒驾的判断,并要求张武签署无异议检测单。   而张武急着去上班,又听交警说这个不会处罚,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就在检测单上先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结果,交警直接向张武下发了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并暂扣6个月驾照。   张武被直接整不会了,认为交警多少有些不讲武德了,上门讨要说法,却被告知可以去复议或诉讼维权,还不忘提醒张武按时缴纳罚款。   无奈,张武只好先缴纳了罚款,然后收集证据,奔波去诉讼维权,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定呢?   1、张武认为,交警对其做两次呼气检测,结果差异较大,而在其提出异议时,交警没有做血液检测,还诱导签署检测单,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交警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   在本案中,交警曾对张武做了两次酒精呼气精测,数值相差14.8mg/100ml,已经超出第一次测出的数值结果,这明显有问题。   而张武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做血液检测,但交警不但不依法采取相关检测,反而让张武签署检测单,还谎称只是个形式,不会真的处罚,这才使得张武迷迷糊糊的签字,但这并非其真实意思。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治安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就张武的违法行为而言,交警两次检测差异极大,在没有血液检测的情况下,压根无法确定张武已经达到酒驾标准,也就是事实不清,交警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2、交警队认为,交警对张武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任何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结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   在本案中,张武第二次的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27.8mg/100ml,超出了酒驾标准。而张武也在检测单上签字,表明没有异议,而执法记录仪没有显示交警有诱导等问题,依法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交警队对张武的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来举证。也就是说,交警队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张武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有法律依据。   但是,交警队提供的视频、检测单等均不足以证明张武在当时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确实超出法定标准,且未告知张武申辩等权利,在存疑且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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