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大爷再婚20多年后去世,其再婚妻子因受不了打击,病重住院。妻子住院时,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9-26 14:07:13

辽宁大连,大爷再婚20多年后去世,其再婚妻子因受不了打击,病重住院。妻子住院时,其与前夫所育儿子拿大爷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去交医药费。大爷与前妻所育子女得知后,以父亲去世后就没有义务、其名下财产就属于遗产、现任妻子的儿子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取走的10.6万元以及交出大爷生前的房产证。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大爷早年与妻子郭大妈登记结婚并育有5个子女。1993年,郭大妈因病去世。三女儿与丈夫育有一个儿子李某。2013年时,三女儿因病去世。

1998年,丧妻5年的马大爷,认识离异与前夫育有一个已成年儿子的于大妈,并与其登记结婚,

2022年底,即结婚24年后,马大爷因病去世。

马大爷去世后其丧葬事宜由其4个子女、外孙李某、于大妈及其儿子刘某共同举办。

2023年2月,马大爷的抚恤金8.2万元、丧葬补助金2.4元,共计10.6万元被转到其银行卡。

可发放这笔钱前6天,于大妈因伤心过度去世。

之后,马大爷子女因于大妈的丧葬费用应不应该由马大爷的遗产来支出、其遗产又应当如何分配等问题与于大妈与前夫所育儿子刘某发生争执。

马大爷子女认为,父亲都已经去世,就不能使用其遗产来支付、且刘某对其母亲于大妈负有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费用。

双方各执己见,马大爷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马大爷、于大妈生前收入和遗产进行调查并作出以下认定:

第一、二人生前均没有立遗嘱。

第二、2009年、二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二人的名下、有两份房产证均在刘某处。

第三,2017年1月至2022年12月,马大爷的银行卡收入约60万元,目前,余额为46元。

第四,于大妈每月工资约2500元,马大爷去世后,于大妈住院27天,医药费个人支出7.8万元。

马大爷子女的意思很明确:父亲马大爷在世时,其对现任妻子于大妈有扶助的义务。即这种情况下,可以用马大爷的钱去为于大妈支付医药费、丧葬费,但马大爷去世后其义务就灭失且其名下遗产以及抚恤金等,应当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审认为:

首先,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直系近亲属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并非是遗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

马大爷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在于大妈去世前6天发放,故应当以此时间作为的基准时间。

此时有权分割的人为马大爷4个子女、于大妈等5人。外孙李某、继子刘某均没有因抚养或者赡养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故二人不能分割。

另外,马大爷与于大妈结婚20多年、感情深厚;从二人的收入差距来看,于大妈在经济上需要马大爷接济的较多,马大爷去世导致于大妈生活困难,加之在马大爷去世后不久,于大妈便因病住院,需要较多费用医疗,故抚恤金其应当多分。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马大爷8.2万元的抚恤金60%分割给于大妈,其余40%由4个子女均分。

其次,因丧葬费补助金发放之前马大爷的丧葬事宜已办理完毕,其花费无据认定,故该丧葬补助金2.4万元应确定没有实际用于丧葬事宜,并作为剩余款项可比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马大爷法定继承人均分。马大爷3女儿先于马大爷去世,其份额应由3女儿之子李某代位受予。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最后,马大爷与于大妈去世后,二人名下的房产视为遗产,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管理,故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分别由马大爷、于大妈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持有。

综上,一审判定刘某返还写有马大爷名字的那本房产证并向4个子女返还抚恤金共计3.2万元、向4个子女及外孙返还丧葬补助金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根据双方提出的上诉意见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刘某上诉时称,其是举债为于大妈支付医疗费及料理后事,应用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优先支付于大妈医疗费、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刘某主张马大爷将房产证交付时同意房子由其继承,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

第三,马大爷子女主张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时,于大妈已去世就不应分得,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一审判决于大妈一个人分得60%死亡抚恤金欠妥,二审予以纠正并酌定于大妈分得30%。

第四,马大爷的丧葬事宜由双方共同办理,故在各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丧葬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丧葬费应当由尽到安葬义务的人共同分得,而于大妈已去世,其份额由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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