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在超市购物,选择自助机扫码付钱,付款后女子准备离开,不料确被保安当场拦

雪峰说法 2024-09-28 19:11:29

浙江,女子在超市购物,选择自助机扫码付钱,付款后女子准备离开,不料确被保安当场拦住,说她偷东西没付钱。女子恼羞成怒,上去就给保安一巴掌,没想到拿出购物票一看,还真少付了一袋牛肉钱,交钱后女子离开。事后,女子感觉人格被侮辱,多次找超市要说法,最后找来记者,非要超市赔礼道歉,超市忍无可忍当即报警。

(案例来源:大象微视)

崔丽熟练地自助扫码后,付完款转身往外走,却被超市保安叫住,说有商品没付钱。

大家都投来异样的目光,崔丽气得脸红脖子粗:你哪只眼睛看到我没付钱,我刚都扫了一遍,你不要胡说八道。

您有漏扫的商品,不要影响大家,请到这边配合检查。保安礼貌的说。

崔丽气急败坏,明明付了钱,还被冤枉,她大吵大闹,保安坚持检查,两人拉拉扯扯来到办公室。

她指着保安的鼻子,你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任,无中生有我告你诽谤。

保安坚持说有商品没付钱,经理赶过来,了解情况后,淡定地说:都别吵,核实一下就搞清楚了。

经核实真有一袋牛肉没扫码付钱,崔丽也一脸懵,怎么会这样,我明明都扫码了,自己也不知道怎么漏掉的。

她自知理亏,但面子上过不去,回头一看保安幸灾乐祸的表情,挑衅的说法:看什么看,我有的是钱,会差这点牛肉钱。

保安也来脾气了,你买东西没给钱就是偷,事实摆在面前,还狡辩啥啊!交钱走人不就完了。

崔丽满肚子委屈,无处发泄,听保安指到痛处,上去啪一声,一巴甩在保安脸上。

大声指责保安,说话素质太低,你个保安没资格嘲笑我,我消费500多块钱,差这三瓜俩枣,你侮辱我的人格。

保安没料到崔丽会上手,躲闪不急,脸上顿时火辣辣的。

这一巴掌把保安也打急眼了,你买商品没交钱还动手打人了,这是我的工作也是职责所在,我没有错,你打人犯法。

经理赶紧安抚保安,崔丽气也出了,交了牛肉钱就离开了。

保安特委屈,自己尽职尽责,还无缘无故挨打,这工作以后没法干。

经理为了息事宁人,自掏腰包,给保安1000作为奖励和补偿,以为此事就过去了。

没想到,事后崔丽来超市找了好几趟,感觉人格被侮辱,让超市给个说法,保安必须给她赔礼道歉。

超市觉得崔丽无理取闹,买了商品没付钱,我们也没为难你,交钱走人就完了,又吵又闹还打人,还有脸要说法。

崔丽的要求没得到满足,感觉自己特没面子,认为她是小偷,这是奇耻大辱。

她越想越气,找来记者帮忙,向超市讨回公道。

由于记者的来访,超市经理前来接待。可经理的说辞和崔丽的讲述截然不同。

经理提供了当天的监控录像,自助扫码区和办公室都有监控,崔丽有一袋牛肉没付钱是事实,我们也没有罚她,只提出把钱交了就完事。

保安尽职尽责,并没有错,我们没理由批评教育他,如果他真的有错,我们不会包庇他,顾客是上帝,我们不会砸自己的饭碗。

崔丽拿保安撒气,保安白白挨了一巴掌,也特委屈,经理自己出1000元钱安抚保安,这事算过去。

记者要采访一下涉事保安,不巧该保安当日串休,没有上班。

崔丽不依不饶,说保安逃避责任,超市包庇员工,自己被冤枉成小偷,心里过不去这道坎。

超市经理见崔丽没完没了,忍无可忍当即报警,并提供多段监控录像,等待警方的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崔丽在超市购物后,漏扫了一袋牛肉并未付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崔丽在自助扫码区付款,遗漏了一袋牛肉没付钱,如果超市追究,她的行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崔丽因不满保安的处理方式,动手打了保安一巴掌,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崔丽漏扫了牛肉,保安冤 枉她偷 盗,她满腹怨委屈,拿保安撒气,上去一巴掌,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保安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3、崔丽认为超市和保安损害了她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崔丽指出,自己只是疏忽大意,并没有偷盗的想法,保安冤枉她,让自己抬不起头,这是对人格的侮辱,同时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此案例提醒我们,能饶人处且饶人,控制自己情绪,不要把事态扩大到,无法控制的局面,互相理解,换位思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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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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