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答应给女子1000元,两人去酒店发生关系。12天后,女子因卖淫被查

雪峰说法 2024-09-28 20:33:28

山东泰安,男子答应给女子1000元,两人去酒店发生关系。12天后,女子因卖淫被查处,供出男子,男子被行政处罚。可男子不服,以办案人员违法传唤,没有管辖权为由,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却让他傻眼了。

(来源:泰安中院)

李林森正无聊的刷着手机,突然收到一条好友请求,对方问他还记不记得她,两人之前有过一次露水情缘。

他仔细看了看对方的头像,模模糊糊地想起了对方是谁。

2023年3月8日那天晚上,自己一个人在家,寂寞难耐,动了点歪心思,他联系了一名女子,并加了对方的微信,两人相谈甚欢?

他问对方愿不愿意出来陪自己?对方说钱给到位就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李林森答应给对方1000元,两人去酒店开房。

当时那名叫田甜的女子,用的正是这个头像。担心被熟人撞见,两人谈好价格后,他还特意从自己居住的城东区域,跑去离家很远的城西订了酒店。

两人如约见面后,李林森给了田甜1000元,两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李林森从酒店出来,心里还是有点慌,担心这件事情被家人发现后,影响不好,他把两人的聊天记录给删了,也把田甜从好友列表中删除了。

他想着仅此一次,下不为例。可没想到,田甜却再次联系了他。他本不想搭理对方,可对方的信息一条接一条的过来,说想约他到酒店见见面。

李林森没能忍住,再次通过了田甜的好友申请,两人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李林森直奔酒店而去,可没想到,他一到地方,就被警方给传唤了。警方说他涉嫌嫖娼,要将他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民警告诉李林森,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发现田甜在某小区卖淫,赶到现场,将田甜抓了现行。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田甜曾经和李林森有过交易,这才把李林森传唤过来的,并让李林森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李林森有些慌张,看到民警把他和田甜的聊天记录都打印了出来,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和田甜的交易过程,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公安机关认为李林森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

可李林森出来后,越想越气,并觉得此事对自己的生活、工作产生了影响,他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原判定。

李林森不服,认为办案人员使用田甜的手机,主动添加自己为好友,以田甜的名义邀请自己再次去发生关系,将自己引诱到指定地点,将自己抓获,此行为属于违法传唤。

另外,公安机关跨区域传唤,没有管辖权。并且在询问过程中,故意引诱自己陈述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1、李林森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判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李林森认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多项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罚。

2、公安机关却认为对李林森的判罚并无不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在本案中,李林森在微信聊天中,跟田甜已经谈好价格,并且李林森给付金钱后,两人着手实施了性行为。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办案人员在2023年4月3日用田甜的微信,与李林森取得联系,并不是引诱李林森实施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3月8日实施的嫖娼行为实行抓捕,因此并不存在违法传唤。

另外,李林森跟田甜发生关系的酒店虽然在另一区域,但是两人之前已经在微信上谈好价格,并开始着手这一行为,因此其住处的公安机关有管辖和处罚权。

公安机关认为对李林森的处罚并无不妥。

3、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让李林森傻眼了。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李林森和田甜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李林森和田甜有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并且李林森在问询笔录中,有承认自己和田甜发生了不法交易,并在上面签字确认,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林森的讼诉请求,李林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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