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酒后逞能,非要下河游泳,遭朋友们阻拦,男子却让朋友拍视频,说他自愿游泳,和2位朋友无关,视频拍完,男子不顾劝阻,脱掉衣服,直接跳下河,游到半途沉了下去,不幸淹死,之后,男子家属将朋友起诉到法院索赔,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平安南阳)
夜晚灯火阑珊,王超和周哲到了饭店,又约马洋出来聚餐。
马洋到了后,三人推杯换盏,边喝边聊,酒足饭饱之后,王超提议去喝茶醒醒酒。
茶室里,三人一边喝茶一边聊天,聊着聊着说起了游泳。
马洋翘着二郎腿得意的说:我游泳相当厉害了,可以游过东城河,你们信不信?
周哲笑着点点头表示佩服,但还是和他说这时不能游泳,太危险了。
马洋有些不服气,觉得自己被小看了,区区一个东城河,对自己来说不在话下。
王超也劝他,别去了,大晚上的折腾什么。
可不管周哲和王超如何劝阻,马洋都执意要去游泳,他们不让去,就是看不起自己。
王超觉得马洋喝多了,可能是醉话,但看到他信誓旦旦的,又很认真的样子,不觉有些为难。
这时,马洋让王超给他拍视频。
王超拿出手机打开录像问他:你游泳?
马洋说:对,我游泳。
王超郑重的说:跟我们没关系?
马洋也认真的回答:跟你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王超又问了一句:你自己自愿的,你自己游泳的。
马洋重复道:对,给我拍个小视频。
拍完视频后,马洋和王超、周哲一起来到了东城湖边。
马洋在湖边做起了热身运动,准备下水。
王超和周哲一起口头劝阻马洋,不要下河。
王超大声说,不能跳,不能跳,你这一跳下去,这水蛮深的。
此时,马洋已经脱掉衣服,爬到了护栏上,站在上面跃跃欲试。
周哲喊他,回头,回头。
两人的劝阻并没有起作用,马洋头也没回,直接跳入湖中,游了起来。
王超和周哲赶紧跑过去看,还在岸上喊他回来。
就在马洋往回游的时候,游到半途中,他渐渐的沉入了水中……
王超和周哲吓坏了,大声呼喊着马洋,可是水面上始终看不到他的踪影。
正值夜晚,虽然借着灯光可以看到大概轮廓,不过却看不清水里面的细节。
王超和周哲急的一身汗,慌忙报了警。
不幸的是,马洋最终还是淹死了。
事后,马洋的家属认为,责任都在王超和周哲身上,他们要是极力阻止的话,马洋就不会出事。
于是,马洋家属一怒之下将王超和周哲告上法庭。
1、马洋家属认为,王超和周哲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马洋酒后游泳会有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阻止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超和周哲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知道马洋酒后游泳存在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没能采取合理措施阻止马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马洋家属认为,他们的不作为与马洋的溺亡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王超、周哲拿出拍摄的视频,证明马洋在视频中声称,自己自愿游泳,与他们无关,所以他们不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马洋让王超拍摄视频,并声称自己游泳,与他人无关,但这不能免除王超和周哲的责任。
王超和周哲因为没有履行必要的阻止义务,和马洋的溺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不能仅凭马洋的视频声明而免除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马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游泳的危险后果,还坚持下河,对自身的损害应该负主要责任。
而王超作为聚餐的邀请人和在场人,他的责任要比周哲更重,因为,他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
周哲虽然没有主动邀请马洋,但他作为饮酒人和在场人,也没有有效阻止马洋酒后游泳的危险行为,应承担较轻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超承担15%的责任,周哲承担5%的责任,马洋自身承担80%的责任。
也提醒大家,朋友聚餐痛饮虽然开心,但也要有安全意识。
当朋友作出危险举动时,作为同伴有责任确保大家的安全。
和朋友饮酒,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顾,别让欢乐的时光变成永远的遗憾。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