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独生女拿着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证准备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却被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想要过户,必须要得到其姑妈两个其没有联系方式且没见过面的子女同意。那么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提出这么“无理”的要求呢?
(来源:钱江视频)
刘大爷与妹妹刘大妈自小感情就不好。刘大妈早年与丈夫李大爷结婚后,就很少再来往。
刘大妈婚后与丈夫李大爷共育一对子女。
刘大爷与妻子结婚后,则只育有一个女儿。可女儿出生不久后,刘大爷的妻子就不幸因病去世。
妻子去世后,刘大爷买了一套与女儿共同生活。
之后,刘大爷既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才将女儿刘女士抚养长大。
然而,不幸的是,将女儿抚养成人后,刘大爷却于2016年时,因早年劳累过度而病重去世。
2018年时,刘大爷的父母因发生车祸同时死亡。
2020年时,刘大妈的丈夫李大爷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2022年时,刘大妈也因思念成疾而病重死亡。
也就是说,到此时止,刘女士家里就剩其与姑妈的儿子李先生、女儿李女士是比较亲的亲戚了。
可因父亲从小就与姑妈感情不好,姑妈嫁人后两家又不怎么来往,刘女士只知道李先生、李女士的存在,但却没有二人的联系方式且没见过本人。
2023年10月份,刘女士决定卖掉父亲名下的房子,并准备置换一套大一点房子,来居住生活。
可刘女士到房产交易中心,准备先继承父亲的房子,之后再出售时,却被告知办不了过户手续。
刘女士听后,当场质疑工作人员称:“房子是母亲去世后,父亲才购买的,我又是父亲独生女,为什么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将房子过户呢?”
可工作人员却解释说,要刘女士姑妈的子女二人共同同意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办不了!
刘女士听后直接傻眼了!只能搁置卖房的计划!
1、为什么工作人员会对刘女士提出这种“无理”要求呢?
首先,刘大爷的房子是其妻子去世后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2016年,刘大爷去世就是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说,由于刘大爷生前没有立遗嘱,其名下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即此时刘女士的爷爷奶奶还在世,三人各占房子3分之1的份额。
其次,2018年时,刘女士的爷爷奶奶同时去世。爷爷奶奶共占房子份额的3分之2,应当由其子女来继承。即这个时候起,刘女士的姑妈刘大妈就与这套房子的产权份额,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换而言之,由于刘大妈的父母即刘女士的爷爷奶奶是因突发车祸而去世的,生前并没有立遗嘱,因此,刘大妈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房子份额,属于其与丈夫李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2020年,刘大妈的丈夫李大爷去世也未立遗嘱。即从这个时候开始,李大爷的两个子女李先生、李女士也与这套房子发生了法律关系。
2022年,刘大妈去世后,其子女李先生、李女士就各占刘大妈从父母处继承得来份额的2分之1。
也就是说,从这个时候开始,爷爷奶奶的房产份额已由刘女士与李先生、李女士各占2分之1。
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换而言之,由于现在这套房子属于刘女士、李先生、李女士三人共同共有,刘女士想要过户,就必须要得到李先生、李女士二人同意。
2、刘女士搞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后,通过其他亲戚联系上平时从未联系过的李先生、李女士。
得知刘女士的来意后,好在李先生、李女士兄妹二人三观正,没有要求分割并同意配合刘女士做公证手续,证明其二人放弃可以继承的份额。
目前,刘女士拿到公证书后成功办理了过户手续。即刘大爷名下的房子现在归其女儿一人所有。
3、有网友质疑称,这么简单的事,非要搞那么复杂,还好李先生、李女士不贪心。否则刘女士想要过户,起码要支付一半以上的房价。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Laura
这样的事情不少,身边就有这例子,要找十多个亲戚签名,有的还几十年没联系过的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