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易!”广东阳江,71岁男子开凉茶摊营生,偶尔也为人开中药,医治各种疑难杂

雪峰说法 2024-10-03 10:08:42

“生活不易!”广东阳江,71岁男子开凉茶摊营生,偶尔也为人开中药,医治各种疑难杂症,不料一次开完含有断肠草的中药后,服用者突发疾病身亡,男子赔偿4万元后,却被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男子大呼冤枉,称鉴定证明断肠草未达到致死量,案子历经3次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院) 李运71岁,只有小学文化,在市区经营一间凉茶铺,还帮人医治疑难杂症,经常会给一些患病群众开具中药治疗,虽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往往收效不错。 曾娟患有类风湿关节炎约20年,事发前在医院住院治疗2个星期,曾娟出院前2天,其丈夫梁勇经过凉茶铺,梁勇进去抽水烟筒时,李运问梁勇,怎么这几天都不说话。 梁勇说自己老婆有类风湿病,在人民医院住院,但不见好转,李运说自己能医治,但需要到他那里买药吃,每天大约120元,梁勇决定先买几副中药试一下。 随后,李运在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前提下,也没有仔细对曾娟的病情进行诊断,就开具数天的中药给曾娟连续服用。 李运每天煲好2小瓶中药,让梁勇拿回去给曾娟吃,大约服用一个星期都没有出事,其中事发前2天的中药水剂里,添加有少量断肠草成分。 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曾娟喝完药后感觉浑身无力,不能说话,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曾娟家中后,对曾娟进行抢救。 经现场抢救40分钟后,曾娟在家中死亡,案发后,李运家属赔偿梁勇4万元,梁勇出具谅解书和收据,主动请求司法机关对李运从轻处罚。 鉴定意见显示,曾娟主要是因自身患类风湿性血管炎继发心、肾及右足软组织等损害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口服的断肠草等中有毒成分未达致死量,对死亡后果起辅助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李运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李运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运遂向高院提出申诉,并提出4点理由: 第一,办案机关未对提取的药水及药渣做成分鉴定,李运没有煲含断肠草的中药给曾娟服用,原判仅凭李运的一次供述,就认定其开出的药方含断肠草成分过于武断。 第二,未收集李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未排除曾娟生活中从其他途径摄入钩吻碱的可能。 第三,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条规定,尸检应争取在死后24小时进行,最长不超过48小时,本案法医在曾娟死亡5天后才进行尸检,结果不可信。 第四,即使李运给曾娟的用药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鉴定结论也表明,口服的断肠草中有毒成分未达致死量,对死亡结果起辅助作用,故李运的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轻微,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 1.李运不具备执业医生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期为病人开药治病,曾娟在服用其煲的中药后死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定罪并无不当。 2.根据鉴定意见,曾娟主要因自身疾病患类死亡,口服的断肠草中有毒成分未达致死量,在死亡结果起辅助作用,故李运的非法行医行为并非导致曾娟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判量刑畸重。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李运提出没有在给曾娟的药里添加断肠草。 经查,李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即提到开给曾娟服用的药里含有断肠草,且有详细的煲药方法和服用方法;尸体鉴定意见,也证实曾娟服用过含钩吻碱断肠草的中草药水。 梁勇的证言证实,曾听李运说,给曾娟服用的中药里含有断肠草,且曾娟自出院后,就没有再服用医院开具的药物,日常都是一家人同吃同住,可排除曾娟通过其他途径摄入钩吻碱的可能。 综上,原判认定李运在被害人的药里添加断肠草一节,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梁勇的证言及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证实,足以认定。 2.关于李运提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意见。 李运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经常在凉茶铺开药给病人吃,并在得知曾娟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病后,主动表示可以医治该病,给曾娟开具含断肠草成分的中药。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曾娟在服用该药数天后死亡,可见,李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定罪正确。 3.关于李运提出鉴定意见不可信的意见。 经查,该鉴定意见的制作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程序合法,并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足以采信。 4.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 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娟主要因自身疾病死亡,口服的断肠草中有毒成分未达致死量,对死亡后果起辅助作用。 可见李运的行为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原判量刑过重。 综上,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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