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7旬大妈跑到邻居地里“捡玉米”,被邻居驱赶离开后,又偷偷溜回躲在邻居家

滨培看法 2024-10-08 12:49:05

河南开封,7旬大妈跑到邻居地里“捡玉米”,被邻居驱赶离开后,又偷偷溜回躲在邻居家未收割的玉米地里,结果被邻居家的收割机打伤,致7级伤残。事后,大妈一纸诉状将邻居、收割机司机等人告上法庭,索要41万余元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邻居承担50%的责任,赔偿大妈19.6万余元。邻居不服,认为大妈躲在尚未收割的玉米地里,“拾取”整穗玉米,属于盗窃,应当自担风险。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男子文某家种的玉米丰收。文某随后找到王某、王某1帮忙。

随后王某开着文某家的收割机、王某1则在驾驶室旁边负责遥控炮筒,帮文某收割玉米时,发现70来岁的大妈李某跑到地里捡玉米,担心发生危险,便将李某赶走。

怎料,李某离开后不久,又与他人相约跑到文某地里捡玉米,担心被文某、王某、王某1等人发现,还躲在未收割的玉米地里。结果被王某驾驶的正在作业的收割机打伤。

事后,文某将李某送医治疗,并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7级伤残。

李某不愿意了要求文某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文某、王某、王某1告上法庭,索要41万余元赔偿。

一审法院另查明,收割机司机王某未取得收割机驾驶资格。指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李某跑到文某地里捡玉米,被人驱赶离开后,又与他人相约前往作业现场捡拾玉米,躲避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在收割机经过时,未主动避让或避让不当,是造成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李某具有重大过错。

同时,收割机驾驶员王某,未取得收割机驾驶资格,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已经注意到有人在收割作业现场的情况下,没有停车劝阻及制止,心存侥幸,致使李某被其驾驶的收割机打伤,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王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赔偿责任应由文某承担。

综上,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文某对李某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为宜,核定李某的合理损失共计39.3万余元,最终判决文某赔偿李某1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文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文某表示:第一、经案涉收割机收割作业后,不会留下玉米秆及整穗的玉米。而根据公安机关附卷的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在玉米秆密布的尚未收割的地块,李某“拾取”的也是整穗玉米。显然李某是在自家未收割的玉米地内盗取玉米穗。一审法院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捡拾”,违背基本生活常识、难以让人信服。

第二、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在王某作业期间,除非王某离开驾驶室到地面实际观察,否则其是很难看到前方玉米地内是否有人。

换句话说,根据王某的作业环境,其不可能知悉李某进入收割场地。也正是基于该作业环境,土地所有权人及购买“青储”的牛场共同组织人员对作业场地进行“清场”并安排人员巡查以避免有人进入作业地块出现意外。

已方已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公安机关卷宗材料明确显示,在案涉地块收割作业期间,李某已被驱离过一次。但李某为了盗取玉米,甘冒风险再次偷偷潜入案涉地块,对事故发生采取放任态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担风险。

对此李某辩称,自己是拾玉米,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为盗窃,也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就认定自己存在盗窃行为。

文某所雇佣的工人在收割作业时已经看到自己就在机器前方,但其并未通知其他人停止作业,如果不是自己及时躲避,后果不堪设想。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文某上诉称李某属于盗窃,但盗窃属于违法行为,案涉事故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后并未对李某行为进行认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关于李某属于捡拾行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认为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文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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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5
    2024-10-0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