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诉已生效!”山东滨州,女子将父亲生前用于抗癌用的几盒药物以260元的价格在网上转售后,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后女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又撤回对女子的起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长城新媒体)
廖女士出生于1976年,平时在广东广州生活,在某公司主要是担任会计、行政等管理工作。
廖女士的父亲被医院确诊结直肠癌晚期后,为了缓解疼痛,医生给其开了一些处方药止疼。
2023年1月份,廖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同年3月份,廖女士的母亲因受不了打击也不幸去世。
短短两个月内,廖女士因痛失双亲、悲痛不已!处理完丧葬事宜后,廖女士开始整理父母遗物。
过程中,廖女士无意中发现父亲生前服用的药物还有未开封的,
为了避免浪费,廖女士来到药店想让药店低价回收,但被药店当场拒绝了。
事后廖女士加入一个病友转让药物的微信群。在群里说出自己的诉求后,一名叫董某的人主动与廖女士取得联系,并声称自己想要购买这些药。
廖女士将手上的药物拍照发给董某后,董某同意以260元的价格购买廖女士手上的5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
廖女士想着剩下已经开封的留着也没用,就又将2盒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这两款药品一并送给了董某。之后,廖女士通过快递全部寄给了董某。
可廖女士没想到的是,董某收到货后,就带着收到的全部药物和与廖女士的聊天记录,主动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董某报警后,跨省抓捕廖女士。
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廖女士采取了刑事措施。
一、为什么廖女士会被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廖女士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是处方药。
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销售处方药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倒卖涉嫌违法。
也就是说,由于廖女士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论其销售的是不是处方药,都是违法行为。
其次,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羟考酮对乙酰氨基酚片,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的复方制剂(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
注意!只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就是管控药物。
最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47条同时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经查,董某是吸毒人员,且其已告知了廖女士自己是吸毒人员。即廖女士主观上是明知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法销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且是卖给吸毒人员,不论卖多少盒,一律以贩毒罪定性处罚。
具体到本案,廖女士卖给吸毒人员董某的几盒药,就是上述“精神药品”,因此,检察院支持公安机关的决定并以贩卖毒品罪对廖女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也认可检察院的观点,但一审法院同时还认为,廖女士主观恶意不大、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一审法院还认定260元是属于廖女士的犯罪,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处理。
二、当时大家都认为,廖女士摊上贩卖毒品罪才被判处两个月的拘役且还是缓刑,一般就会“自认倒霉”,回归正常生活。
但是,廖女士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为了避免浪费,将父亲用剩下的药卖出去,且减去购买时的成本,其根本没有获利,何来贩毒之说?
因此,即便是缓刑,廖女士也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并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对廖女士的起诉。目前,检察院对廖女士的不起诉决定,已经生效。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也就是说,检察院之所以撤回起诉,并不是因为廖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廖女士声称,今年8月份,当时主动与其联系并交易的董某又在其他“药转群”出现且也主动与群友联系,因此,廖女士怀疑董某是在钓鱼!
有网友质疑称,不明白董某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那就宁愿扔掉也不要转售,否则,就是自找麻烦!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