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女子为了报复丈夫,在分居期间,多次找姐姐借钱,2年时间里共借款86万元

小琴看世界 2024-10-10 22:32:21

江苏南通,女子为了报复丈夫,在分居期间,多次找姐姐借钱,2年时间里共借款86万元。两人离婚后,女子的姐姐找到前妹夫,要求偿还86万借款。男子听完懵了:我家经济状况良好,银行里还有存款。这是你妹妹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姐姐见前妹夫不愿还款,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许宁与王梅系夫妻关系。不过在结婚几年后,两人的夫妻感情亮起了红灯,许宁向王梅提出了离婚。

可是王梅却认为,夫妻之间哪有不闹矛盾的?再说两人还有感情,为此说什么也不同意离婚。不过许宁不打算凑合,与王梅处于分居状态。

王薇是王梅的姐姐,不忍心见妹妹吃亏,于是一边劝说妹妹,不能将就着过日子,一边又怂恿王梅:即便是离婚了,也要给他点颜色瞧瞧。

于是,在王薇的建议下,王梅多次向王薇“借款”,短短两年时间里,王梅已经借了86万余元。

等许宁再次提出离婚的时候,王梅见时机也差不多了,于是就同意了离婚。

许宁这边正准备迎接新生活的到来,没想到前大姨子王薇找上门来,拿出了王梅这两年的借款凭证,要求许宁还钱!

许宁听完就懵了:自从与王梅分居起来,两人虽然有夫妻的名义,不过却各人过着各人的生活,互不打扰,借钱这事他是一点也知情。

另外,许宁的家庭条件还算不错,银行里也有存款,完全没有必要借钱生活。

许宁的态度,早就在王薇的意料之中,于是一纸诉状把许宁告上法庭,要求足额支付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法庭上,王薇提交了一份转账记录,每一条转账记录,还标有具体用途,比如还房贷、生活费等信息,总金额为86万元。

王梅借款的时间,还在与许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王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许宁有义务偿还。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虽然许宁与王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过这笔债务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王薇有权向许宁提出还款。

许宁辩称:

自己家庭条件还算是不错,虽然并不能算是大富大贵,最起码的生活完全没有问题。王梅借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间必要的生活支出。而且王梅的借款行为,并没有告知许宁,应视为王梅的个人债务,许宁没有义务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梅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梅存在向王薇借款的事实,两人存在债务关系,王薇有权向借款人提出回款要求。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薇与王梅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王梅就应该按照约定还清债务。如果不能按约定完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王薇主张这笔债务,是用于许宁与王梅的共同生活支出,却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法院已经查明,许宁对这些债务并不知情,也已经确定,这些钱均转入王梅的个人账户中,故王薇提出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许支持。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薇看似是为了王梅好,才给王梅出了这么一个主意,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许宁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薇的诉求,许宁无需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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