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透顶!北京丰台,女子下班拦着男同事,非让他骑电动车顺路捎带自己一程,男同事碍于情面没拒绝。不曾想路途中,因车速太快被一拐弯处的水洼滑倒,女子胳膊骨折至10级伤残,她向男同事索要23万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愤怒不已!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温诏辉慢腾腾地收拾着办公桌物品,斜眼环扫一圈办公室,看同事基本上都走了,他才哼着小曲向停车棚走去。
温诏辉走到电动车旁愣住了,你怎么在这?还没走?
同事倪娜说,你咋那么磨蹭,都等你半天了,你带我一程!
你看天气不好,刚下完雨路上有积水,再甩你身上!还危险!再说我、我一会去约会女朋友,不方便,你自己走吧!
哎呀,没事的呀,我提前就下车了,别那么小气,不就是蹭个车嘛!
原来,他刚大学毕业进入这个公司上班,因家与公司有段路程,坐公交车上班总是因高峰期拥堵迟到,他就买了电动车,轻巧灵便,上下班一路通畅。
闲聊时,同事倪娜说他们居住的小区在一个方位,离得不远,很顺路,请求温诏辉回家捎她一段。
刚来公司上班,和同事搞好人际关系也很重要,如卷了面子以后不好共事。一次半次也算没啥。
都说事不过三,温诏辉觉得倪娜这人没身参,天天找自己带她,感觉自己成了她应当应份免费司机了。
再说如女朋友知道再误会了,自己能解释清吗?
于是,下班他就磨洋工,等她走了,他再走,就为了躲她。
可倪娜并不知趣,她就去停车棚等温诏辉,说有这么顺路的伙伴,可不想去挤公交车,又闷又热,还得花钱,这多好啊,小风嗖嗖的,舒服极了。
温诏辉尴尬地笑了笑,不甘不愿地答应了。
温诏辉因载带倪娜,骑车速度相比自己骑行减速了好多,加上雨后路滑,他很是小心谨慎。 他一路轻车熟路,万没想到,当他骑到一处弯道时,因积水覆盖了一坑洼,他未躲闪开,连人带车摔出好几米远。
温诏辉被摔懵了,但他第一反应就是自己是否能动,还好,胳膊腿虽很酸痛,但还能动,他赶紧连滚带爬地去看倪娜。
倪娜可就惨了,她的左侧胳膊先着地,撞在了路边围栏上。疼得她哇哇惨叫,一动不能动。 温诏辉赶紧打了120,把她紧急送往医院。
倪娜被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定为10级伤残。
倪娜觉得是温诏辉把她摔成这样的,他是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为她负责。她向温诏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温诏辉觉得不可思议,你是主动搭载,我是出于好心做好事,怎么出事了还赖上我了?真是狗咬李洞宾,岂有此理!
两人彻底翻脸,温诏辉明确表示一分钱都不会出。
倪娜一纸诉状把温诏辉告上法庭,索要各种赔偿23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1、温诏辉认为,倪娜主动要求搭载同行,自己未好意思拒绝,也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是做好人好事,他并不是故意出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温诏辉搭载倪娜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即基于同事间的友好关系,无偿为倪娜提供便利的搭乘服务。
温诏辉认为,他们不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因此他没有严格的法律义务去确保倪娜在搭乘过程中的绝对安全。
2、倪娜认为,坐温诏辉的电动车,他有义务保证她的安全,造成她身体损伤,温诏辉有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倪娜认为,自己是主动搭载温诏辉的电动车,也未给他一分钱费用,事故的发生也不是他有意为之。
但终归是因他开车速度太快,粗心大意,骑进了水坑中翻车,造成她身体10级伤残。
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他有责任进行赔偿。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倪娜主动要求搭载被温诏辉以各种理由拒绝,但她还是强烈要求乘坐,是温诏辉不得已让其蹭车,但他的行为也违反了电动车搭载规定,存在过错。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6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只能在后座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也就是说温诏辉搭载倪娜存在过错,而倪娜作为成年人坐在电动车后座上也是违法行为。
因此他们各占事故的5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害了受惠方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施惠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倪娜对温诏辉的侵权行为、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并保留了诊断证明、支付记录、医院各类发票等。 最后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有效花费为16万,二人各承担50%,温诏辉为倪娜承担8万元的赔偿金。
温诏辉觉得自己万般委屈,以后得长点心了!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这是工伤吧?应该找自己的工作单位。
老人跌倒都不能扶了,你还违规载个脑子有病的。这钱赔得不冤
劳动法规定,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比照工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