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不愿意做家务,于是就在网上找了一个女大学生来帮着做家务,一个小时给10块钱,于是,女大学生欣然赴约,结果做着做着,男子竟然拉着对方到卧室里准备云雨一番,事发后,男子给对方100元,女学生没有收就离开了,而后,女学生报了警称遭到了男子的侵犯。
零零后的女孩小孙还在上学,考虑到暑假可以勤工俭学,于是,小孙就在网上发布了杂工消息,称自己可以帮着整理家务,一个小时10块钱。
曹某是一名五旬男子,因为和前妻离婚后,就一直一个人生活,所以家里就变得邋遢,在看到了小孙的求职信息后,曹某就主动约了小孙到家里来整理家务。
约好时间后,小孙便来到了曹某家中,开始了工作,看着小孙在忙碌,曹某就献殷勤让小孙吃点水果,遭拒后,曹某就自顾自的看起了不雅视频。
当小孙整理完客厅后,曹某要小孙去卧室整理一下,没有防备的小孙走进了卧室,随后,曹某也走了进来,随即关上了门将小孙推到在床上,随即便准备发生关系。
谁知小孙却并不愿意,随即进行了反抗,脱身后,小孙就跑了出去,求助邻居后,邻居找来了保安,让保安将小孙送出去,结果,曹某还不死心,竟然骑着自行车追了出来,并要给小孙100元补偿,遭拒后,小孙便回了家将这个事情告诉了母亲。
母亲得知后,第一时间帮着报了警,随即,警方将曹某抓获归案,然而,曹某对其并不认可,称自己没有采取暴力及措施,充其量算是半推半就,对方不愿意自己就放开了,没有强迫对方,搂抱对方,只是一种试探而已,因此,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
显然,按照刑法的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曹某有无采取暴力措施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没有采取,自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先是把被害人骗进卧室,后其在卧室床上观看手机里不雅视频,在观看过程中对孙某采用搂抱、强迫观看视频的方式欲与孙某发生关系,因孙某进行反抗没有得逞。以上有其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曹某主观上有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意图,客观上采取了搂抱、强迫观看视频等方式实施犯罪,其行为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法院判决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不知道经历了这场变故之后,小孙是不是在求职的时候,能够更谨慎一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给100元钱?这种小气鬼罪有应得!
大学生自愿你50岁老头?
家务一小时才十块,江苏那么便宜吗?厦门至少都是四十五十。
说好听的 你个死老头 谁自愿呀 说句难听的 你个死老头 就给100块 活该 说句调侃的 钱给少了 给几万十几万 有可能还多个情人呢
偷鸡不成蚀把米!
老爷子,世道变了,现在的行情,100块只能换来一句谢谢我曹哥。
在哪个网上找的,我也得找个做家务
一小时10块?能请到人做事?
大学生家政一个小时十块?开什么玩笑?
哈哈,半推半就,要点脸吧,五十多了都,真看得起自己,真以为自己是高富帅啊。
10块一个小时?[捂脸哭]
英镑
小编醒醒,别编了流量够了。
大学生给100,活该你被抓
给1000元就是另一个结局了
兄弟,洗地板就好好洗地板,你多久兜里没超过一百块钱了
开局几行字~内容全靠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