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55岁大妈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认为其是“工人”不是“干部”,早在5年

小鲨看法 2024-10-19 15:25:50

吉林长春,55岁大妈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认为其是“工人”不是“干部”,早在5年前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仅愿意按年满50周岁为其办理退休审核。大妈不服,与人社局理论未果,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刘大妈出生于1960年,16岁就参加了工作。她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39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2005年,单位进行改制,刘大妈从原来的工人岗位调整为房管员。

2017年,刘大妈所在的单位进行了一次内部岗位梳理和重新定位。经过评估,单位将刘大妈的房管员岗位正式划定为管理岗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备案。

然而,当刘大妈年满55岁时,她向人社局申请退休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难。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他们的认定,刘大妈的身份仍然是工人,应该在50岁时就退休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刘大妈陷入了困惑和焦虑之中。

刘大妈不甘心就这样接受人社局的决定。她开始四处打听,寻求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她得知自己的一位同事韩某在2016年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并起诉了人社局,但最终败诉。这个消息让刘大妈感到有些沮丧,但她并没有放弃。

经过深思熟虑,刘大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时,法官仔细查明了刘大妈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刘大妈的律师强调,刘大妈自2005年起就一直从事房管员工作,性质属于管理岗位。单位在2017年将其岗位正式划定为管理岗位并向人社局备案,这只是对既有事实的确认,而非从那时才开始认定。

然而,人社局的代表则坚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的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连续3年的岗位来认定。由于刘大妈所在单位是在2017年才制作并报备岗位,不满3年,因此不符合认定为管理岗位的条件。

此外,人社局还提到了刘大妈同事韩某的案例。他们认为,既然韩某已经按生产岗位办理了退休,如果现在认定刘大妈为管理岗位,将与之前退休人员的处理相悖,造成不公平。

经过慎重考虑,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退休年龄应以"现岗位"进行衡量,并尊重企业的岗位设置自主权,但女职工身份的认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以50周岁前最后连续3年的岗位为准。

这个结果让刘大妈感到十分沮丧。她坐在法院门口的长椅上,回想着自己多年来的辛勤工作,不禁泪流满面。然而,她并没有就此放弃。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刘大妈决定上诉到二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刘大妈和她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论点。他们强调,房管员属于管理岗位并不是从2017年才开始,而是一直如此。

刘大妈所在的单位也参与了二审。单位代表表示,刘大妈从2006年起就一直担任房管员,公司一直认为这是属于管理岗位的。2017年向人社局报备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并不意味着那时才开始认定为管理岗位。他们呼吁人社局应该尊重企业的岗位认定自主权。

然而,尽管刘大妈和单位都提出了新的论点,二审法院最终还是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退休年龄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以50周岁前最后连续3年的岗位认定为准。虽然企业有岗位设置的自主权,但人社局在执行政策时也需要防止违规提前退休的情况发生。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大妈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当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时,刘大妈坐在被告席上,神情黯然。她知道,这意味着她必须接受按50岁退休的事实,尽管她已经63岁了。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退休制度的讨论。有人认为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有人则强调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无论如何,刘大妈的经历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政策和法规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尽管结果并不如意,但刘大妈的故事展现了一个普通工人为自己权益奋斗的勇气。她的经历也为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希望能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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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19 16:43

    我就想问问:补她8年的退休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