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一男子,三岁时,母亲离异改嫁他人,奶奶把他养到8岁,不幸离世。父亲再娶

博仑有意思 2024-10-21 05:09:27

浙江青田,一男子,三岁时,母亲离异改嫁他人,奶奶把他养到8岁,不幸离世。父亲再娶继母后,对他不管不顾,13岁独自外出打工谋生。父亲把名下房产给了继子,却起诉要求他每月给300元赡养费。10年后,又第二次起诉,要求每年给1.2万。后来,继母怂恿82岁的父亲第三次将他告上法庭,要他支付1万护理费和医药费。男子:“我宁愿坐牢,也不给钱!” (案例来源:浙江省青田县法院,本案例为普法交流案例,非当前事件 ,均为化名) 赵刚用力拍打桌子,怒气冲天:我就是坐牢,也绝不会给他一分钱! 一个儿子,为何宁愿坐牢都不肯给八十二岁的老父亲赡养费? 原来,赵刚出生没多久,亲妈就狠心离去,另嫁他人。 年幼的赵刚,还没来得及感受母爱的呵护,就成了没人照顾的孩子。 奶奶心疼不已,把他接回身边抚养。 可惜的是,奶奶把他养到八岁就重病缠身,临终时拉着他的手,泪如雨下。 赵刚的父亲赵大福受此打击,连亲生儿子也不再过问。 从此,赵刚虽名义上有父亲,实则活得像个孤儿。 父亲不管他,多亏好心的邻居给他送吃的,给他拿旧衣物。 八岁之后的赵刚,成了村里靠百家饭长大的孩子。 十三岁,当其他同龄孩子还在父母的关爱下无忧无虑时,他已经开始辛苦打工,努力养活自己。 几年后,赵大福娶了刘梅。赵刚也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父子俩距离不远,却多年没有往来。村里的人都清楚他们父子的事,闲聊时,都为赵刚感到难受。 本以为,父子俩会一直这样下去。 然而,2007年3月,赵大福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三百元赡养费。 法院支持了赵大福的请求。 赵刚心里虽有不满,但还是依照判决每月给钱。 2017年,距离第一次起诉十年后,赵大福再次把儿子起诉到法院,称物价飞涨,要儿子每年支付一万二千元赡养费。 赵刚眼见父亲把每月三百元的赡养费涨到一千元,内心的委屈瞬间爆棚。 当他得知父亲把老屋以抵债的方式给了继母带来的孩子时,又气又恼。 父亲对他不闻不问,还把房子给了继母的孩子,却一次又一次起诉自己要求赡养,父亲为何对自己如此绝情? 他心中的怒火还未平息,父亲第三次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五千五百元的护理费和四千五百元的医药费。 赵刚心中的怒火犹如火山喷发。他放出狠话,宁愿坐牢,也不给赡养费。 开庭那天,附近的村民纷纷赶来,大家都气愤不已,都想看看这场官司怎么判。 1. 继母刘梅替赵大福说出理由。 《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刘梅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 赵大福已经八十二岁,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也很困难。 所以,赵刚作为亲生儿子,应当支付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2. 赵刚提交了一份声明后,就低头坐在那里,不再言语。 其一,这份声明上,有十几个村民的手印和签字,大家都证实,赵刚六岁后,赵大福就对他不管不顾,未曾履行抚养义务。 当年赵刚才六岁,作为父亲的赵大福却对他置之不理,这种行为构成了遗弃。 其二,赵大福把房子给了继子,那继子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应每次都找亲生儿子索要。 其三,《民法典》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年幼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年老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相互匹配。 赵刚小时候,赵大福未尽抚养义务,如今也无权要求儿子赡养。 3.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经法院查明,刘梅嫁给赵大福时,最小的儿子已经成年。 因此,继子无需对赵大福承担赡养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互相照顾的责任。刘梅和赵大福形成事实婚姻,她作为妻子,有扶养赵大福的义务。 赵大福生病后,刘梅应当尽到护理照顾的责任,可她却要求赵刚出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5 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赵刚作为儿子,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过,赵大福每月有五百元低保费,赵刚自身经济条件不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赵大福索要五千五百元护理费的诉求,酌情判定赵刚向老人支付一千五百元医疗费。 4. 当年,赵大福的妻子生下儿子后离家出走。他心灰意冷,对亲生儿子不管不顾,这是他作为父亲的严重过错。 赵刚历经艰辛长大成人,赵大福再婚后,把房子给了继子,还三次起诉亲生儿子索要赡养费、医药费等。 也许这并非他的本意,而是现任妻子逼迫。但作为父亲,如此对待儿子,实在是太过分! 你抚养我长大,我陪伴你变老。这才是应有的父子深情啊!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0 阅读: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