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车主打电话给男子要求其挪车,男子有点疑惑,他又没有阻挡他人的车辆,但既然对方联系了就去看看 ,可20分钟后男子下楼想挪车,发现自己的车后视镜被踹坏了,损失了8000元,查看监控发现是旁边小车车主踹的,而当时挡车的黑色车也已经挪开了,小车车主的车是可以开出去的,男子的车并没有挡住他的车辆。
(内容来源:荔枝新闻 )
杨帆正在忙碌着,突然手机铃声响了,他拿起来一看是个陌生号码,但是是本地号码,应该不是什么骚扰电话,于是就接通了。
“麻烦你下来挪一下你的车,我的车出不去。”
听到李胡明要求他挪车,杨帆愣了一下,他记得自己的车是停在停车位上的啊,而且也没有挡住他人的车辆啊。
但既然对方这么说了,也可能对方的车辆确实是无法开出来,要不然李胡明也不会打来电话,有谁会这么无聊。
但当时杨帆确实很忙,一时离不开,没有办法去挪车,跟他解释了一下,说20分钟左右去挪车,希望李胡明谅解一下。
然而李胡明没有说什么,就挂掉了电话。杨帆以为对方也不着急,愿意等这20分钟。
可等杨帆忙完,看时间距离李胡明打来电话将近20分钟了,他怕对方等急,赶紧下楼挪车。
可到了自己停车的地方,根本没有发现李胡明的人,看到旁边的空车位,杨帆以为他已经离开。
可当他走进自己的爱车时,他吓了一跳。因为他爱车的2个后视镜被弄坏了,仔细检查,发现车身也被刮花了。
到底是谁这么缺德,自己的车好好的停在车位,又没有妨碍到谁?
杨帆猜测会不会是李胡明,可他觉得对方应该不至于这么做,因为自己也答应挪车,而且当时说20分钟下来的时候也没有说什么。
不管是谁,破坏他人车辆就应该受到惩罚。杨帆就查看了监控,他想要看看到底谁这么嚣张。
这一看知道是李胡明干的,杨帆就想不明白了。
从监控中可以知道,当时杨帆的车辆停在李胡明车辆的旁边,根本就没有挡住他的车辆。
而李胡明的车辆后面确实停着一辆黑色小车,按理说李胡明应该联系黑色小车车主就可以了。
但李胡明却联系了他,在双方挂了电话之后的2分钟左右,李胡明就开始动手掰杨帆的后视镜。
而黑色车主很快来挪车,在他挪车期间,李胡明似乎并没有消气,直接又用脚踹向了后视镜,这一次后视镜摔了下来碎了。
黑色小车开走后,李胡明看着后视镜被弄坏,情绪还是没有平静下来,走到车后座用力开门,结果门刮到了杨帆的车,车漆都被挂掉了。
杨帆实在是想不明白,李胡明为什么这么做,不说自己的车没有挡他车辆,即使挡了,自己也和他说明情况,会在20分钟左右下来挪车。
可他倒好,直接挂掉电话什么都不说。后来却破坏自己的车辆,杨帆不能吃这个哑巴亏,直接拿车定损,损失大概在8000元左右。
杨帆也选择了报警,而警方让他拿保险报价单,表示会登记为刑事案件。
李胡明破坏杨帆的车辆,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1、李胡明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胡明损坏杨帆的车辆,损失大概8000元,达到立案标准,李胡明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李胡明破坏车辆行为造成了杨帆的损失,他应当赔偿杨帆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杨帆车辆已经拿去定损,李胡明应当按照定损报价单赔偿杨帆的损失。
3、如果李胡明积极赔偿或者求得杨帆的谅解,他的量刑会减轻甚至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李胡明确实太过分了,杨帆根本没有阻挡他的车辆,可他却损坏杨帆的车辆,换作是谁都会生气,如果李胡明积极赔偿认错,杨帆也许会谅解他。
李胡明无故损坏他人车辆的行为,您怎么看?
文中人物化名
當事人不應庭外和解,建議法庭嚴懲不貸。
20分钟后,你脸真大
小编乱编
占据别人车位,或者阻挡车辆进出的,应该赔偿五百元
你他妈也不是好种,车内给你砸了已是客气了。你他妈还叫屈。
作者胡说八道!不会有这样的事。
报警呗,交通肇事逃逸稳稳的。
发了,没几W就叫他进去蹲
请拨打110,而不是发帖哭诉
我有一次也是车停好好的,接到电话让我挪车,我还认真的想了想,我停那里怎么会堵到人呢,结果是旁边有辆车乱停堵了车道,让我去挪我的车。打电话的司机还报给交警说我乱停车,我去挪车他还特别生气的样子,真的是很奇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