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9个月大的女儿术后过世,父母听从医院工作人员建议,将女儿的后事交由医院工作

滨培看法 2024-10-22 22:29:34

重庆,9个月大的女儿术后过世,父母听从医院工作人员建议,将女儿的后事交由医院工作人员处理。父母准备下葬时,工作人员却说殡仪馆烧不出来骨灰。父母质疑医院跟殡仪馆联合侵占女儿遗体,殡仪馆有医院工作人员签署的“无灰”承诺,因孩子没满3岁,就是烧不出来骨灰。父母觉得被医院跟殡仪馆侵犯了权益,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重庆沙坪坝法院) 陈潇看着手机里女儿的照片和视频,眼泪就止不住的往下流,胡凯拿过妻子的手机,把妻子抱在怀里轻声安抚,可他又何尝不痛呢! 9个月女儿因病离世,把女儿的后事交给医院工作人员小刘处理,结果却告诉他们孩子火化了,但是没有骨灰!这对胡凯和陈潇来说,无疑是更为严重的打击。 胡凯跟陈潇的第一个女儿,出生时身体就不好,几次住院治疗,都不见好转。治疗到快9个月的时候,孩子的病情急转直下,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前,胡凯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拉住医生的手反复嘱咐:一定要救活她,她是我们俩的命! 医生没有任何承诺,只是说会尽全力救治。胡凯抱着陈潇等在手术室外,几个小时过去,医生走出来只说了一句:我们已经尽力了,节哀! 丧子之痛让陈潇一下子就昏了过去,胡凯赶紧把妻子送进病房,然后又折返回咨询如何处理女儿的后续事宜。 因为孩子小,医院有个人专门负责幼儿的后事处理,叫小刘。小刘安抚胡凯的情绪,顺便提了一嘴:医院里的孩子过世后,都是委托我们去处理的,你看你们家想怎么办? 胡凯要照顾妻子,分身乏术,既然别人家都是这么做的,那他也同意小刘作为受托人去处理孩子的后事。 胡凯在委托书上签了字,赶紧折返回病房照顾妻子,让小刘处理好后联系他。 可左等右等都不见小刘回复后事的处理结果,胡凯都联系人买好墓地,准备下葬了,只等小刘拿来骨灰。 岂料,联系上小刘后,小刘的一番话吓坏了胡凯:孩子已经火化了,但是因为没到3岁,没有骨灰,所以就没告诉你们。 胡凯一听就炸了,孩子过世后,他跟妻子都没看过一面就被送去了殡仪馆,如今人火化了,一句没有骨灰就把他们打发了,难不成是医院跟殡仪馆之间有什么不能告人的交易? 医院表示没有骨灰的事他们并不知情,殡仪馆说小刘火化前签署了“无灰”承诺,所以殡仪馆才没有骨灰可以给。 胡凯不认可医院和殡仪馆的说法,他们是死不见尸,火化不见骨灰,对于父母来说实在是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于是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要说法。 1、 胡凯认为,女儿过世后死不见尸,火化不见骨灰,无论是从情感寄托方面,还是正常理解上都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所以要求医院和殡仪馆给出合理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自从女儿过世后,胡凯跟妻子并未见过女儿的遗体,都是由医院推荐的委托人小刘去处理的后事。而如今连骨灰都没有,很难不让人认为医院并没有将女儿的遗体送去火化。 所以胡凯要求医院和殡仪馆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怎样能够证明女儿的确是被火化了?要是没有进行火化,要求医院和殡仪馆给出赔偿。 2、 医院表示已经将遗体交给殡仪馆,殡仪馆表示委托人小刘签署了“无灰”承诺,所以3岁以下孩子没有骨灰是正常的,无须给出解释。 根据殡仪馆提供的火化机上的说明显示:0-3岁的婴幼儿,因未完全发育,骨骼未完全钙化,且存在骨骼小等情况,经高温焚烧炭化后,无骨灰留存。 当小刘替代胡凯夫妻俩去处理孩子的后事时,殡仪馆就让小刘签署了“无灰”承诺,目的就是告知小刘是没有骨灰的,事后也不要找殡仪馆的麻烦。 殡仪馆认为火化程序合理合法,是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火化流程,所以不存在问题。 3、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根据《民法典》第922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小刘在签署“无灰”承诺时并未告知胡凯和陈潇,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胡凯和陈潇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小刘却没有与胡凯和陈潇沟通就私自签署承诺,殡仪馆也没有核实死者家属是否接受“无灰”的事实,且殡仪馆并非不能保留少量骨灰,只是火化手段不同而已。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医院向胡凯和陈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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