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55岁农妇焚烧秸秆被警方当场查获、拘留10日,农妇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将警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对农妇的处罚过重,将处罚由拘留10日调整为200元。农妇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5岁的崔大娘本本分分当了一辈子的农民,结果却因焚烧秸秆被警方当场抓获,而后被警方以违反政府命令为由,行政拘留10日。
虽然警方对崔大娘作出处罚的同时,向崔大娘明示了崔大娘违法的原因和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
但是崔大娘认为祖祖辈辈都是就地焚烧秸秆,不仅省事,而且有助于消灭害虫、增加土壤肥力,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后申请复议,同时依法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了让崔大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老老实实接受处罚,警方批准了崔大娘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崔大娘复议失败后,还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处罚的同时,还要求警方赔偿自己1万元经济损失。
法庭上,崔大娘仍坚持自己没有违法。
而面对崔大娘的控诉,警方为了让崔大娘接受处罚,拿出崔大娘焚烧秸秆现场照片以及崔大娘本人的陈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露天焚烧的公告等等证明,以说明对崔大娘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崔某违法的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崔大娘焚烧秸秆程度没有达到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严重程度,认为警方对崔大娘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应当予以变更。
综上,判决变更警方对崔大娘的处罚为200元。
虽然不用拘留了,但是崔大娘,仍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在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警方并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同一审一样,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崔大娘违反政府禁令焚烧秸秆的事实。
指出《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五十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理解与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崔大娘不存在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情况,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亦不存在与上述情节严重程度相当的违法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
认为一审将警方对崔大娘的处罚调整为2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崔大娘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虽然各地政府几乎均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命令,但是现实中,像崔大娘一样,认为焚烧秸秆的行为不违法的仍大有人在。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焚烧秸秆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引发火灾,还会构成失火罪等面临刑事追责,一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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