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开三轮车去赶集,在路上被同村村民拦下,说想搭个顺风车,男子爽快答应了。没成想到地方后,对方竟躺在车厢里没了呼吸,男子连忙报了警。事后,村民家属认为,男子不仅开非客运车辆载客,也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他们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583207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纵览新闻)
“诶!大钊,去镇上啊?捎我一趟呗!”
黄大钊不老远就看到杨树林站在路边上,边喊边挥手拦他的车。
黄大钊开着三轮车,准备去镇上赶集,同村的黎文春正坐在他的副驾,也是搭顺风车去镇上的。
捎几个都是捎,黄大钊没犹豫,直接让杨树林上了三轮车后面的车厢。
“谢谢啊大钊!改天来家里喝酒!”杨树林上车后,感谢着说道。
“客气啥,都乡里乡亲的,这点小忙肯定帮。”黄大钊爽快地笑了两声。
3人就这样一路开到镇上,可停稳后,黄大钊和黎文春彻底傻了眼。
杨树林竟躺在车厢里一动不动,脸色发紫,怎么叫都没反应。
黄大钊顿感不妙,他用手凑近杨树林的鼻子,完了,好像没呼吸了!
2人吓个够呛,连忙报了警。
等待警察来的期间,黄大钊让黎文春留在原地,他要把车上的割草机和抽水机运到镇上的修理店修理。
过了5分钟,黄大钊回来了,民警也在不久后赶到现场,并确认杨树林已经死亡,黄大钊和黎文春也被带到派出所调查。
杨树林的家属接到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黄大钊这就是开非客运车辆载客,车厢里连个安装座椅都没有,怎么保证乘客安全?
而且,黄大钊发现杨树林出事后,都没有第一时间急救,还装作有事逃离现场,这才导致杨树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事发后,杨树林亲属未要求对他进行尸检。
但是,他们要求黄大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83207元。
面对这样的指控,黄大钊委屈极了,他只是出于好心搭载了杨树林,哪成想会发生这种事?
再说了,杨树林可能是因为自身疾病突然发作才离世的,跟他有什么关系?简直太冤枉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由于未对杨树林进行尸检,其确切死因不明,若杨树林确实因自身疾病突然发作离世,那么黄大钊作为承运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此法条,承运人黄大钊在搭载杨树林的过程中,原则上应对杨树林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条同时规定了免责事由,即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为“好人法”,旨在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
本案中,黄大钊搭载杨树林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邻里之间的互助。如果黄大钊在发现杨树林出事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如及时报警等…那么他就不应承担因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大钊已经尽到了安全驾驶的义务,且他无法时刻关注身后车厢里杨树林的健康状态。
在停车发现异常后,黄大钊和黎文春的判断也符合普通人对死亡标准的认知,黄大钊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树林亲属的诉讼请求。
杨树林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沦为化名)